为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7年9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四、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0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7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若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
七、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年年初至可比报告期末以及上年可比同期利润表。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2.1中,增加披露2007年年初至报告期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即2007年1至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九、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正文2.1、3.1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2.1中涉及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度期末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为准。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2006年10月1日以后上市的公司,未披露200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本次季报可不披露上年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可不披露季报正文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涉及与上年可比期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和指标对比增减的项目。
十、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正文3.4时,上年同期数应以原披露的2006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大幅度变动的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已履行完毕的,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二、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季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季度度报告正文“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
5、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6、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季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7、本次季报网上披露的电子文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的,电子文件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的方式送达本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list@sse.com.cn,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十四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六、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十八、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九、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 此表要求填列公司在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按初始投资金额大小排序填写所持前十只股票情况。
3.5.2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 1、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
2、期末账面价值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3、此表以合并报表相关数据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