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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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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中估值部分的公告
    2007年09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7]26号)要求,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会同各基金托管人对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估值部分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第二十条第(三)款“估值对象”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第二十条第(四)款“估值方法”第1项“股票的估值方法” 修改为: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第二十条第(四)款“估值方法”第2项“债券的估值方法” 修改为: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增加第二十条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第3项“权证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增加第二十条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第4项“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增加第二十条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第5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增加第二十条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第6项“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增加第二十条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第7项“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第二十条第(七)款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第1项修改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并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10、第二十条第(七)款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第2项修改为: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增加第二十条第(八)款“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内容作为第2项,同时增加第1项,如下表述: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二、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第十三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1项“股票的估值方法”修改为: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第十三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2项“债券的估值方法”修改为: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增加第十三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3项“权证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增加第十三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4项“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增加第十三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5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增加第十三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6项“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增加第十三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7项“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第十三条第(三)款“估值对象”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9、第十三条第(五)款“估值错误的处理”修改为: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因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7)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0、第十三条第(八)款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内容作为第2项,同时增加第1项,如下表述: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款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第十五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1项“股票的估值方法”修改为: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第十五条第(二)款“估值方法”中第2项“债券的估值方法”修改为: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增加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第3项“权证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增加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第4项“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增加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第5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增加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第6项“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所述: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增加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第7项“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第十五条第(三)款“估值对象”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9、第十五条第(五)款“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修改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因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7)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0、第十五条第(七)款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第1项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二)款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四、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第十四条第(三)款 “估值方法” 中第1项修改为:

      “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增加第十四条第(三)款 “估值方法” 中第2项,如下所述:

      “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增加第十四条第(三)款 “估值方法” 中第3项,如下所述: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第十四条第(三)款“估值方法”中第2项修改为: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第十四条第(三)款“估值方法”中第3项修改为: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第十四条第(三)款“估值方法”中第4项修改为第6项。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估值方法”中原第5项和第6项。

      8、第十四条第(六)款“基金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的第一和第二段修改为: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第十四条第(六)款“基金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的差错处理程序中第五项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第十四条第(八)款“特殊情形的处理”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上述调整和修改均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的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40648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咨询、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