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07年10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薛卫国、纪鸿、邓鸿飞、卞正刚、吴勇、萧志东、赖慧芳:
因你们对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薛卫国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纪鸿、邓鸿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卞正刚、吴勇、萧志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赖慧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