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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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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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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公示系统昨日首单运行
    2007年10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邹靓

      

      继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担保物范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历时半年基本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10月1日,该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时同步上线运行。10月8日上午11时,第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已经由交行武汉分行登记完成。

      据调查估算,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小企业只占5%,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账款约为5.5万亿元。如何盘活这些资产,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关键问题。

      对此,央行副行长、央行上海总部主任苏宁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仪式上表示,《物权法》已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而以应收账款做担保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贷款银行拥有的质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妥善保护质权人等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制度建设,能够较好地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苏宁表示,与国内现行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最大特点表现在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了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此外,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必填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由于登记薄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社会公众均可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不过苏宁也指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的切实开展,仅靠一个现代化的质权登记系统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支持,“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所蕴涵的商业风险,则需要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以于9月30日以行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