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昨日发出《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公布了经证监会批准的棕榈油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
根据通知,大商所棕榈油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吨/手,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合约月份贯穿全年每个月份,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保证金水平为5%,交易手续费不超过6元/手,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
《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 P001-2007)》对可交割棕榈油特征指标、质量指标、卫生指标等质量要求和检验贮运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在关系棕榈油质量的熔点、酸值、过氧化值、碘值等核心指标方面,规定熔点不超过24度,入库酸值(mgKOH/g)≤0.18、出库酸值(mgKOH/g)≤0.20,入库过氧化值(meq/kg)≤5、出库≤10,碘值(gI/100g)≥56等。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棕榈油合约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保证金标准增加至10%,向后每5个交易日保证金递增5%,至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最高增至30%;在持仓增加到25万手以上时,保证金标准相应调整,当合约月份双边持仓大于25万手不超过30万手时保证金增至8%,大于30万手不超过35万手时为9%,35万手以上时为10%。
在限仓制度方面,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25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
棕榈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经纪会员为5000手,非经纪会员4000手,客户2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分别为上一标准的一半。
根据通知,交易所将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天津市等地。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