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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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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发布公司债上市暂行规定
    2007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金滔

      

      记者昨日从深交所获悉,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于8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并自即日起实施。

      深交所新发布的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包括总则,公司债券上市,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停牌和复牌,特别处理,暂停、恢复、终止上市,违反规则的处理以及附则等九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且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暂行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暂行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披露;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付息公告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发行人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行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发行人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

      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法律、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暂行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此外,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还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发行人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规定全文见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