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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须提前公告
    2007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初一

      

      上市公司对净利润或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调整,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必须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这是深交所今日发布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作出的规定。

      指引规定,要求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的会计政策变更系指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不包括强制性法规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如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净利润或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系指对净利润或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导致盈亏变化。上述情形下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必须事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管理层才能在编制定期财务报告的会计核算中运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这一做法,将有效遏制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滥用会计调整操纵利润的现象。

      与该工作指引一同生效的信息披露业务规则还有经修订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该备忘录增加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前的预披露规定。

      相关文件及答记者问见A2、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