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7年10月9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丽景花园华发楼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局,由董事局主席袁小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名,所持股份7811.23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逐项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了《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11.2342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2、审议了《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11.2342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以上议案通过。
3、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11.2342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以上议案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