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通过司法裁定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从第一大股东———通化市永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信投资”)得到信息,公司第一大股东永信投资通过司法裁定增持本公司4401.54万股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永信投资是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25日(2002)吉执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增持本公司4401.54万股份。
增持的股份原为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特产集团”)持有,2002年12月12日,特产集团因与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通化市农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将三次流拍后的上述股份裁定抵偿给通化市农行。此后,由于通化市农行受相关政策限制,没有对该股份进行过户。今年9月25日,经通化市农行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股份以每股0.90元的价格(含对价因素)裁定给永信投资。
永信投资现持有本公司82,595,293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3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裁定获得的股份过户后,永信投资将持有126,610,693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20%,仍为第一大股东。
本次裁定给永信投资的股份,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当中由永信投资通过豁免债务垫付对价,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收益5.78股,扣除原非流通股自身受益部分后,相当于永信投资按照非流通股的10:4.257代替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送出股份。按此计算,上述股份中18737356股属于应当偿还给永信投资的对价,需要遵循永信投资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承诺,即“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在前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每股6.0元(除权、除息等价格相应调整)”。剩余的25278044股需遵守“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禁售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规定进行交易。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敦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