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1、2007年10月9日出版的《上海证券报》中题目为《北京银行现上千“娃娃”股东》的文章报道: 北京银行股东中出现了上千名“娃娃”股东,这些股东在北京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均未成年,最小的甚至只有1岁。
2、上述媒体报道事项不属实。
二、澄清声明
针对最近媒体关于“娃娃”股东报道情况,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未成年股东总体情况
本行2007年IPO前的股东中未成年自然人股东共有84人。其中信用社股东直接转为北京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东67人;2004年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形成股东15人(其中一人为原信用社股东,包含在以上67人当中,2004增资扩股时增持);接受家庭成员赠与及继承产生的股东3人。
2、未成年股东规范登记情况说明
本行在上市前已进行了股权清理和规范登记,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明、股权证、上海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声明。本行对上述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之后,保荐人和律师还对登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登记。在审核过程中,本行也注意到未成年人股东的情形,但律师和保荐人经核查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对未成年人持股进行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持股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因此,无需对这些股份进行特别处理。
3、信用社转入未成年股东情况说明
北京银行未成年自然人股东中由信用社股东直接转为北京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东的有67人。1996年在组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时,举步维艰,未来生存、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许多信用社股东对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的未来不抱有希望,选择了退股。经过动员,部分原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将股份直接转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形成自然人股东持股,其中包括67名未成年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出具了《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和《关于设立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6号)批准文件,批准了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份。
4、第四次增资扩股形成的未成年股东情况说明
北京银行2004年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形成未成年自然人股东15名(其中一人为原信用社股东,包含在以上67人当中,2004增资扩股时增持)。2004年北京银行进行第四次增资扩股,当时本行中关村案件造成的67亿元不良资产尚未完全化解,许多人仍不看好北京银行未来发展,通过北京银行总行及部分支行开展艰辛的工作,除法人股东外,还吸收了包括15名未成年股东(部分人员为免去以后赠与和继承的麻烦,直接以其未成年的后辈名义入股)在内的547名自然人股东入股,为本行生存和发展及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提供了一定的资本支持。此次增资扩股情况,在招股书中有详细说明。
5、关于“娃娃”员工股东情况说明
最近有媒体提到本行有上千名 “娃娃”员工自然人持股,媒体主观的推断本行员工股东均为1996年入股,然后将本行股东名册上股东身份证记载的日期都倒推11年得出本行有千名“娃娃”股东的结论。上述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上,这些所谓“娃娃”员工股东主要为北京银行近年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其受让股权时均为成年人。2006年北京银行一名法人股东因清算需将其持有股份转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函[2000]815号《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法人股权转让的受让自然人仅限于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因此,该法人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全部转由本行员工持有,一些以前没有本行股份的员工此次也受让了股份,包括前述近年公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
北京银行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对未成年人持股进行禁止或限制。因此,北京银行未成年人持股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同时,也不存在媒体所说的北京银行股东中出现了上千名“娃娃”股东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