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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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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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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2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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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银 申购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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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ST方大         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07--50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07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闫奎兴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4人,代表股份255456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6%。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222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9人,代表股份33226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 发行方式;

      (3) 发行数量;

      (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5) 锁定期安排;

      (6) 上市地点;

      (7) 发行价格;

      (8) 定价依据;

      (9)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3. 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4. 审议《关于签署〈资产认购股份意向书〉及<资产认购股份补充意向书〉的议案》

      5. 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辽宁方大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交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2007年8月24日和2007年9 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07年9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97.99%的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议案二、四、十、十一、十二进行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戴钦公

      3、结论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