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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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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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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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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须经核准
    2007年10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据悉,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是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据悉,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另外,其要参与公司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等非常重要的事件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