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0月10日上午8点30分开始
2、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3号公司1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饶东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股份307,3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4%。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232,0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49%;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75,3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0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在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持股比例的议案。持股比例调整后,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本金从原来的64,100万元增加到82,019.36万元,其中公司出资58,019.36万元(含已出资5,019.36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70.7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出资24,000万元(含已出资1,050万元),占项目资本金29.26%。公司在项目公司持有的股权由原来的82.7%调整为70.74%,高管局持有的股权由原来的17.3%调整为29.26%。
与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项目的高管局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属关联股东。因此,该项目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高管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除关联股东高管局的股份121,859,200股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的股份为185,500,800股。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185,500,8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赞成75,340,000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名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