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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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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证合作渐入佳境 两大协会联手规范IB协议
    2007年10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钱晓涵

      

      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制定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即IB业务协议)本周正式发布,标志着证券公司涉足期货市场开始进入实质操作阶段。《指引》规定,欲开展IB业务的券商必须拥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而与之合作的期货公司应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商品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介绍客户参与商品期货的热情日渐高涨,原本专门为券商参与股指期货而制定的《IB业务试行办法》有望扩大适用范围,从股指期货延伸至商品期货;《指引》的颁布为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的进一步合作埋下了伏笔。

      尚未推出的股指期货蛋糕显然是各大证券公司竞相争抢的对象,但为了防范和隔离风险,管理层只允许期货公司从事股指期货的代理和结算业务(银行可以特别结算会员的身份涉足结算业务),证券公司则必须以中间介绍商的身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与期货公司分享客户的佣金收入。为此,管理层于今年4月20日颁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本周三联合发布的《IB业务协议指引》共七章三十二条,以合同的形式规定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IB业务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IB业务活动。

      《协议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为IB业务协议的甲方,业务范围是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但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此外,证券公司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甲方应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与乙方(期货公司)甲方商定IB业务的报酬及相关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此前之所以对期货IB业务感兴趣仅仅是因为股指期货,但这种局面在不经意间发生了改变。今年以来商品期货市场持续火爆,成交量节节攀升,新品种也层出不穷,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壁垒正在逐步打通,期、证“两栖”投资者的数量已经开始增加;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式推出黄金期货后,个人投资期货市场的热情有望进一步升温。在这样的背景下,证券公司与其静候客户资金分流至商品期货市场,还不如主动出击,把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以中间业务介绍人的身份和期货公司分享佣金。

      事实上,在完成对期货公司的收购后,部分券商对商品期货的态度渐渐从回避转向了积极。据了解,黄金期货获准上市后,券商对黄金期货的推介力度并不亚于期货公司,而刚刚公布的《IB业务协议指引》也为券商从事“商品IB”留出了口子,并没有规定IB业务只能在股指期货中完成,业内专家认为,这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加速融合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