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调整
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
2007年10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为促进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收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于今日向各会员单位及债券发行主体并执行。
根据新的收费标准,债券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收,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该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
债券现券的交易佣金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收取,起点1元。交易经手费方面,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交易的债券,按成交金额的0.01%。收取;对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按成交金额的0.01%。,最高不超过150元/笔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则按成交金额的0.01%。收取。至于债券回购的交易费用,新质押式回购的佣金和经收费,不同品种将按成交金额的不同比例收取;企业债回购佣金和交易经手费标准维持不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