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4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成都市商务局因与本公司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市商务局
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起因
由于本公司与四川黄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11月10日共同投资兴办了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商黄河”),成商黄河开业筹备期间因资金紧张,由本公司出面向成都市政府请示,以急需装修资金短期借款为由向原成都市商贸委申请短期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经市有关领导“同意借款,此款要用于元旦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批示,同年12月29日成都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主要用于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商品供应市场,同年12月30日成都市财政局将2000万元划至成商黄河账户。此后,由于原借款主体变更为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2002年,成商黄河向该局呈送“关于归还向贸粮局借款的报告书”,承诺当年归还其中500万元,其余款项分两次于2003年年底全部归还。2004年,成商黄河又向原告承诺于2005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款项。至今,成商黄河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3、诉讼请求
(1)判令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向成都市商务局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00万元。
(2)由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本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由于该事件发生在我公司实际参股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在我公司帐务信息中体现,公司正在对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积极采取相关应诉措施。
如果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无影响。如果败诉,公司将承担还款责任。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2007)成民初字第548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