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67%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Coopers & Lybrand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班、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PECC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获英国Sussex University 博士学位,曾就读于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系、上海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
现任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Robert Herries
获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学位。
历任JF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南非标准银行(非洲及中东第一大银行)行政总裁。
现任Tree Line Advisors (Hong Kong) Limited营运总监。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董事5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J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国际总裁。
董事:许立庆
获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富林明台湾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总裁。
董事:蔡奋威
获香港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历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现任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上市的沪光基金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郭平
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职称。
曾任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纪委书记。
监事:谭伟明
香港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
曾任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董事,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俞楠
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中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资产管理主管、首席代表。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
历任摩根富林明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樱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
历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傅帆先生,副总经理。
获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建平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杨逸枫女士,加入我公司之前,就职于台湾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在台湾股票市场的投资。杨逸枫女士于1993年加入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先后担任JF亚洲基金、JF台湾增长、JF台湾基金的基金经理。杨逸枫女士具有十三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对亚洲金融市场的投资环境十分熟悉。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孙延群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芮崑先生,基金经理;赵梓峰先生,基金经理;杨安乐,基金经理;许运凯,研究副总监。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交易、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720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 年9月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77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2 月成立资产托管部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 年4 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7 只,其中封闭式16 只,开放式61 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 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3 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2004 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1974年11月26日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AAA121
最近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530亿美元
联系人:谭伟明
电话:00852 2800 2933
传真:00852 2524 8649
电子邮件:ken.wm.tam@jfam.com
公司网址:www.jfam.com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许立庆,现任JF资产管理行政总裁,负责亚洲(日本除外)业务。1986年加入集团,一直在拓展亚洲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担当举足轻重的领导角色,尤其致力于推动大中华区的业务发展。在业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曾任台湾怡富资产管理公司主席兼行政总监。2003年调任履行现职,负责亚洲地区业务。持有台湾交通大学理学士及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名称: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纽约银行)
注册地址:美国纽约洲,纽约市华尔街1号
办公地址:美国纽约洲,纽约市华尔街1号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Thomas Renyi
成立时间:1784年
最近会计年度实收资本: 115.93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13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传真:(0755)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刘静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浩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联系电话:021-63296188-82438、82410
客户服务热线:95528,021-63298615
网址:www.spd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01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转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7006/65076608-557
传真:(021)65213164/65081069
联系人:刘永、方凌云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7)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2190
客服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
联系电话:(025)84457777-882
网址:www.htsc.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杨薇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021-68634818-8631
(2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2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秦悦民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SILAS SIU SHUN YANG)
联系电话: +86 21 6123 8888
传真电话:+86 21 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宇
联系人:郁豪伟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中已包含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其中已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主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管理费由合同生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3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托管费由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3.上述(一)中3到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74号文于2007年9月30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4、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有效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发售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申请认购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请认购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7年10月15日到2007年10月19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的贵宾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或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次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上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其网站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