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各类出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带动作用,有效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昨天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行业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的企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通知要求,企业要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指派专门人员担任环境监督员,检查记录企业环境运行指标,定期向当地商务、环保部门报告并随时准备接受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环境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
通知指出,从总体上来看,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能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但是,也有部分企业为降低出口成本,违法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非法侵占环境资源,这一方面加大了资源环境压力,产品出口国外而污染留在国内;另一方面,出口产品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加剧了贸易摩擦,助长贸易顺差的不合理增长,给中国产品的形象造成损害。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不但是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保护国家环境利益,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一要根据当地实际,集中力量对这类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二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按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保障其稳定达标排放。三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的管理,在查清企业的数量、出口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出口企业环境执法档案管理数据库,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出口管理环节企业环保达标审核
通知还要求加强出口管理环节企业环保达标审核,商务部应将环保总局通报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下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环保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包括: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及出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和摊位申请等。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出口业务申请情况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可中止该企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将处罚决定下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据此在相应期限内中止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
此外,各级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时,如发现申领企业(以外贸代理方式出口的审查货物生产企业出具的发票)为环保违法企业的,不予发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