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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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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7年10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独立董事丁振海,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郝如玉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董事徐祗祥,因公出差,委托董事侯琦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周燕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永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崔建胜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     上年同期金额(1-9月) 变化幅度(%)

      利润总额          -73,841,665.42                     -36,323,186.47 -103.29

      营业利润          -73,666,106.51                     -33,891,642.86 -117.36

      净利润          -73,858,367.64                     -39,942,554.75 -84.91

      销售费用              1,071,393.12                      14,243,730.80 -92.48

      管理费用             27,648,556.33                      46,998,924.31 -41.17

      财务费用              6,324,155.80                      10,438,891.38 -39.42

      所得税费用                     16,702.22                      3,619,368.28 -99.54

      因去年北大文化公司被依法拍卖,致使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收入成本等各项指标相应下降.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的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中磊审字(2007)第1083号审计报告中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的子公司沈阳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用)、沈阳公用控股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发展)的应收帐款的管理事宜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审计意见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揭示了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第一、二项涉及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大高科之子公司沈阳公用和沈发展。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出售北大高科股权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出售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大高科的全部股权,在出售北大高科股权的工作完成后,沈阳公用和沈发展部分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的问题,也将随之解决,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同时,对于沈阳公用、沈发展和本公司部分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的问题,公司管理层已经责成沈阳公用、沈发展及本公司管理层采取以下措施:(1)各公司成立专门清理班子,责任到人,详细核实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和债务单位;(2)组织专门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催收公司欠款,加大力度减少被占用的资金。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原第二大股东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股改时承诺"现暂未联系到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改革方案或明确要求取得转增的股份,则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按比例承担的对价安排。现暂未联系到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若在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12个月限售期满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改革方案或明确要求取得转增的股份,则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将该部分股东按比例已承担的对价安排予以返还。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原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必须先向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代付股份或经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由*ST华光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截止本报告期末,没有非流通股股东明确表示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或明确要求取得转增的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严重萎缩,控股子公司大都处于亏损状态,特别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公司的其他业务也不能支撑公司盈利,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燕军

      2007年10月16日

      股票简称:ST华光        股票代码:600076        编号:临2007-043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燕军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及授权代表9名(独立董事丁振海委托郝如玉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徐祗祥委托董事侯琦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二、审议通过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三、审议通过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潍坊商业银行东城支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向潍坊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的800万元贷款已经到期,公司决定偿还潍坊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200万元,其余600万元申请借新还旧,期限一年。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但没有表决权,除非前款所述情况发生时。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修改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

      修改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修改为: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5、“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修改为: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缴纳有关税收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公司法定公益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ST华光        股票代码:600076        编号:临2007-044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2007年业绩将出现亏损,具体数据将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3.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否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8470514.60元

      2.每股收益:0.02元

      三、亏损原因说明

      由于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严重萎缩,控股子公司大都处于亏损状态,特别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公司的其他业务也不能支撑公司盈利,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