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7年9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会议于2007年10月17日8: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1,079,888股(其中51,629,411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450,477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28.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票61,079,8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