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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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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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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
    2007年10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21版)

      (2)亿利冀东水泥2007年上半年简要资产负债表(续表)

      表格 65 亿利冀东水泥简要资产负债表(续表)                         单位:人民币元    

      

      (3)亿利冀东水泥2007年上半年简要损益表

      表格 66 亿利冀东水泥简要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4)亿利冀东水泥2007年上半年简要现金流量表

      表格 67 亿利冀东水泥简现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5)亿利冀东水泥2007年上半年简要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2、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亿利冀东水泥出具2006年审计报告(北京京都审字(2007)第1277号)。

      (1)亿利冀东水泥2006年资产负债表

      

      (2)亿利冀东水泥2006年资产负债表(续表)

      

      (3)亿利冀东水泥2006年现金流量表

      

      (4)亿利冀东水泥2006年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四、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情况

      亿利资源集团委托国众联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亿利资源集团所持有的神华亿利能源49%股权、亿利化学41%股权、神华冀东水泥41%股权的能源化工循环经济一体项目的股东部分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评估人员按照公认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获利能力和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询证以及客观、科学地预测和估算,对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2007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根据独立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国众联评估2007年9月27日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07)第022-1号《亿利化学资产评估报告》,在收益法下亿利化学41%的股东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83,562.88万元;国众联评报字(2007)第022-2号《亿利冀东水泥资产评估报告》,在收益法下亿利冀东水泥41%的股东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19,513.59万元;国众联评报字(2007)第022-3号《神华亿利能源资产评估报告》,在资产基础法下神华亿利能源49%的股东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300,197.20万元,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7月31日。

      

      (一)亿利化学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国众联评估2007年9月27日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07)第022-1号《亿利化学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在收益法下采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⑴一般假设

      ①被评估企业所在的地区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产生重大变化,被评估企业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包括现行利率、汇率、税率、行业产业政策等均不发生重大变化;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不变;

      ②被评估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不发生重大变化;

      ③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客观;

      ④被评估企业将按照原先设计的规模及经营方式保持持续性经营,并在经营范围、方式上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⑤假设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⑥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⑦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⑵特殊假设

      ①亿利化学作为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存在;

      ②未完工程项目能够按照目前的规划按期完成施工与投产,未考虑国家政策调整对公司规划的影响以及资金筹措、工程事故等情况对工期的影响;

      ③被评估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PVC、片碱、液碱、液氯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未来经营期内其经营业务结构及其比例均保持当前水平而不发生较大变化;

      ④假设公司每年产品的销售量与生产量相同;

      ⑤假设公司的现金流在每个预测期间的末期产生;

      ⑥对被评估企业,评估只基于现有的设计规模和经营状况对企业价值做出判断,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的重大改变和资本金的大量追加等而使经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⑦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的供应方式不发生重大变化;

      ⑧假设折现年限内将不会遇到重大的销售款回收方面的问题(即坏帐情况);

      ⑨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期内,其营业和管理等各项期间费用不会发生大幅度的变化,仍将保持保持稳定,并随营业规模的变化而合理变动。本评估所指的财务费用是企业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融资成本费用。鉴于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或变化较大,本报告的财务费用不考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付息债务之外的其他不确定性损益。

      2、评估方法

      在近期我国资本市场上未见足够的相类似的可比交易,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因此本项目不适于采用市场法评估。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成本法是一种以资产重置成本为基础确定重置价值的方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实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基于这样的理论,①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 ②资产的价值是随其本身的运动和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该方法的应用,实际上就是对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进行折现或本金化的过程。收益现值法的适用前提条件①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②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

      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

      P—评估值;

      r—折现率;

      n—收益年限(收益期);

      Fi—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非等额预期收益额;

      B—溢余资产

      3、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和程序后,委托方所指定的应用于收购之目的的亿利化学股东权益资产在2007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如下:

      ⑴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资产基础法下,评估前账面资产总额381,397.49万元,调整后账面资产总额381,397.49万元,评估值420,133.51万元,增值38,736.02万元,增值率10.16%;评估前账面负债总额276,116.36万元,调整后账面负债总额276,116.36万元,评估值276,116.36万元;评估前账面净资产总额105,281.13万元,调整后账面净资产总额105,281.13万元,评估值144,017.15万元,增值38,736.02万元,增值率36.79%。“亿利资源”对“亿利化学”所持有的41%股东权益在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价值为59,047.03万元。

      ⑵收益法评估结果

      通过上述收益法计算过程,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得出“亿利化学”41%股东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83,562.88万元。

      ⑶评估结论的分析与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了评估,针对所形成的两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了如下分析: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所得出的结论是各部分资产项目的简单加和,其评估增值主要是由于土地这一单项资产的增值带来的,该方法下的评估结果未能充分体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组合成为一个有机的并持续经营的综合体所能发挥的总体收益能力,并忽略了企业的组织成本。而且采用成本法无法涵盖企业诸多难以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管理水平、市场行为能力等)的价值,更无法评估其对企业价值的潜在贡献。综上所述,采用成本法不能科学、客观、完整的体现亿利化学的股东权益价值。

      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是通过对将企业未来预测收益的折现值加计企业溢余资产后得出的。本项目评估目的为转让股东部分权益,股东的权益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未来收益的体现。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为科学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应对该企业进行整体获利能力的评估。一个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的大小,不完全是由构成企业整体资产的各单项要素的价值之和决定的,而是由企业产出的价值和可判断的未来效用所决定的。

      采用收益法评估出的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获利能力的量化和现值化,而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因此运用收益法评估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收益法能够弥补成本法仅从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角度进行评估而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整体资产所产生的整体获利能力的缺陷,避免了成本法对效益好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价值被低估、对效益差或企业发展前景较差的企业价值高估的不足。

      收益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评估对象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收益法是目前估值方法中较为成熟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内外对企业持续经营价值评估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

      虽然亿利化学在本次评估基准日正处于建设后期,尚无盈利,但公司的股权价值取决于该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和企业名单的通知》,亿利化学PVC项目位于名单中的亿利资源集团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之中并配套有综合利用电石渣干法水泥项目,属于自治区政府大力扶持的项目。因此从国家宏观政策方面考虑,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不能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截至资产评估现场工作结束日聚氯乙烯装置(外购VCM)已试车成功产出合格的PVC产品、烧碱装置正在安装离子膜、乙炔装置、VCM装置正在进行设备调试。因此从工程进度方面考虑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不能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截至资产评估现场工作结束日亿利化学PVC项目已到位工程建设资金381,397.49万元占总投资(不含流动资金借款)的96%。从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考虑,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不能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氯碱化工本身为一个成熟、技术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加之亿利化学PVC项目的关键技术由国外引进,从纯技术角度考虑未发现本项目存在未来无法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亿利化学的主要股东之一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处于氯碱化工行业龙头地位,向亿利化学派出了大量技术、管理人员指导、参与“亿利化学”的试车和日常生产管理,因此从装置试车和日常管理能力方面考虑未发现亿利化学项目存在未来无法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综合以上几方面因素的分析,评估人员认为“亿利化学”的正常投产是有保障的,在未来年度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获利体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此本项目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

      亿利化学作为一个即将具备获利能力的经济体,在对其化工生产装置能够正常投产的可能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予以确认的前提下,在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依据是客观的,所设定的假设及限制条件是科学、并有保障的,所采集的参数数据的质量和数量亦是有保证的。因此,本次对亿利化学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结论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本资产评估结论系根据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示的原则、假设及限制条件、依据、方法、程序得出,本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且评估结论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服务。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没有考虑溢价或折价,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若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使用人不能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二)亿利冀东水泥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国众联评估2007年9月27日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07)第022-2号《亿利冀东水泥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在收益法下采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⑴一般假设

      ①被评估企业所在的地区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产生重大变化,被评估企业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包括现行利率、汇率、税率、行业产业政策等均不发生重大变化;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不变;

      ②被评估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不发生重大变化;

      ③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客观;

      ④被评估企业将按照原先设计的规模及经营方式保持持续性经营,并在经营范围、方式上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⑤假设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⑥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⑦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⑵特殊假设

      ①亿利冀东水泥作为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存在;

      ②未完工程项目能够按照目前的规划按期完成施工并投产,未考虑国家政策调整对公司规划的影响以及资金筹措、工程事故等情况对工期的影响;

      ③被评估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水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未来经营期内其经营业务结构及其比例均保持当前水平而不发生较大变化;

      ④假设公司每年产品的销售量与生产量相同;

      ⑤假设公司的现金流在每个预测期间的末期产生;

      ⑥对被评估企业,评估只基于现有的设计规模和经营状况对企业价值做出判断,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的重大改变和资本金的大量追加等而使经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⑦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的供应方式不发生重大变化;

      ⑧假设折现年限内将不会遇到重大的销售款回收方面的问题(即坏帐情况);

      ⑨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期内,其营业和管理等各项期间费用不会发生大幅度的变化,仍将保持稳定,并随营业规模的变化而合理变动。本评估所指的财务费用是企业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融资成本费用。鉴于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或变化较大,本报告的财务费用不考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付息债务之外的其他不确定性损益。

      2、评估方法

      在近期我国资本市场上未见足够的相类似的可比交易,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因此本项目不适于采用市场法评估。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成本法是一种以资产重置成本为基础确定重置价值的方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实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基于这样的理论,①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 ②资产的价值是随其本身的运动和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该方法的应用,实际上就是对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进行折现或本金化的过程。收益现值法的适用前提条件①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②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

      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

      P—评估值;

      r—折现率;

      n—收益年限(收益期);

      Fi—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非等额预期收益额;

      B—溢余资产

      3、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和程序后,委托方所指定的应用于收购之目的的“亿利冀东水泥”股东权益资产在2007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如下:

      ⑴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资产基础法下,评估前账面资产总额25,774.97万元,调整后账面资产总额25,774.97万元,评估值26,607.94万元,增值832.97万元,增值率3.23%;评估前账面负债总额12,908.03万元,调整后账面负债总额12,908.03万元,评估值12,908.03万元;评估前账面净资产总额12,866.94万元,调整后账面净资产总额12,866.94万元,评估值13,699.91万元,增值832.97万元,增值率6.47%。

      亿利资源集团对亿利冀东水泥所持有的41%股东权益在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价值为5,616.96万元。

      ⑵收益法评估结果

      通过上述收益法计算过程,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得出亿利冀东水泥41%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19,513.59万元。

      ⑶评估结论的分析与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了评估,针对所形成的两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了如下分析: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所得出的结论是各部分资产项目的简单加和,其评估增值主要是由于土地这一单项资产的增值带来的,该方法下的评估结果未能充分体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组合成为一个有机的并持续经营的综合体所能发挥的总体收益能力,并忽略了企业的组织成本。而且采用成本法无法涵盖企业诸多难以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管理水平、市场行为能力等)的价值,更无法评估其对企业价值的潜在贡献。综上所述,采用成本法不能科学、客观、完整的体现亿利冀东水泥的股东权益价值。

      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是通过对将企业未来预测收益的折现值加计企业溢余资产后得出的。本项目评估目的为转让股东部分权益,股东的权益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未来收益的体现。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为科学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应对该企业进行整体获利能力的评估。一个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的大小,不完全是由构成企业整体资产的各单项要素的价值之和决定的,而是由企业产出的价值和可判断的未来效用所决定的。

      采用收益法评估出的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获利能力的量化和现值化,而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因此运用收益法评估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收益法能够弥补成本法仅从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角度进行评估而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整体资产所产生的整体获利能力的缺陷,避免了成本法对效益好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价值被低估、对效益差或企业发展前景较差的企业价值高估的不足。

      收益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评估对象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收益法是目前估值方法中较为成熟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内外对企业持续经营价值评估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

      虽然亿利冀东水泥在本次评估基准日正处于建设后期,尚无盈利,但公司的股权价值取决于该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亿利冀东水泥为综合利用工业废渣、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方式的水泥生产项目。从国家宏观政策方面考虑,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不能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截止至资产评估现场工作结束日水泥系统土建工程主体已经全部完成。水泥系统共有2台水泥磨系统,1#系统水泥磨设备安装已全部完成,已于8月6日正式试车,经过近20天的试运转,现已达到100%生产率;2#系统水泥磨设备安装也已全部完成,9月中旬已正式试车。公用系统,空压机主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循环水系统外网完成,主变电站设备就位。因此从工程进度方面考虑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不能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截至资产评估现场工作结束日亿利冀东水泥项目已到位工程建设资金25,774.97万元,占总投资的77%。从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考虑,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不能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水泥行业本身为一个成熟、技术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从纯技术角度考虑未发现本项目存在未来无法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亿利冀东水泥的另一股东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华北地区最大的水泥生产企业,向亿利冀东水泥派出了大量技术、管理人员指导、参与亿利冀东水泥的试车和日常生产管理,因此从装置试车和日常管理能力方面考虑未发现亿利冀东水泥项目存在未来无法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综合以上几方面因素的分析,评估人员认为亿利冀东水泥的正常投产是有保障的,在未来年度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获利体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此本项目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

      亿利冀东水泥作为一个即将具备获利能力的经济体,在对其水泥生产装置能够正常投产的可能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予以确认的前提下,在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依据是客观的,所设定的假设及限制条件是科学、并有保障的,所采集的参数数据的质量和数量亦是有保证等。因此,本次对亿利冀东水泥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结论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本资产评估结论系根据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示的原则、假设及限制条件、依据、方法、程序得出,本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且评估结论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服务。

      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没有考虑溢价或折价,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若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使用人不能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三)神华亿利能源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国众联评估2007年9月27日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07)第022-3号《神华亿利能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及其所对应的不同资产的具体情况、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等基本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不同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目的在于为股东部分权益的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其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对象为股东权益,其所对应的资产为神华亿利能源的全部资产,包括其两个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电厂”和“煤矿”,均为独立运营的经营项目。对这两个项目的具体资产情况、预测未来盈利状况的可能性及其对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分别进行了如下的分析:

      首先,“煤矿项目”虽然从其核算体制、经营方式等方面来看,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获利体存在,但由于该煤矿工程的建设于2007年7月刚刚开工,投入金额仅5300余万元,作为一个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达二十多亿元的工程项目,从对该项目资料的采集获取、收益的预测及风险的估计等方面分析,均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条件,因此,对于此部分资产,采用成本法予以评估。

      而“电厂项目”虽然在评估基准日也未完全竣工,尚无盈利,但整体工程已处于建设末期,其四台机组中的两台机组已进入设备调试阶段,即将投产发电,另外两台机组也按照计划预计于明年上半年投产发电。其他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均按计划进行,基地南大门、厂五路道路硬化、厂前区广场绿化及景观工程基本完成,综合办公楼、单职楼、职工食堂、警卫室等设施也已投入使用。“电厂项目”所属的火电发电行业,其本身也是一个成熟的行业,从纯技术角度来看,也未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来无法按时投产及正常运行的因素。

      此外,作为利用煤矸石等低值燃料,并同时采用完全空冷技术以及炉内脱硫、低温燃烧等洁净能源技术的电厂,该项目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用十分重要的意义,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环境保护政策,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因此,对于“电厂”项目,无论是从工期进度、技术成熟度以及产业政策等各方面均未发现其不能按目前计划进行投产的因素。综合以上几方面因素的分析,评估人员认为神华亿利能源电厂的正常投产是有保障的,在未来年度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获利体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在此前提下,对于其获利能力的预测以及风险的估计是可以以货币衡量的,因此,该部分资产作为一个独立获利体,是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条件的。此外,“电厂项目”作为神华亿利能源的主要资产,该部分投资对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非常大,采用成本法评估不能科学、客观地体现电厂项目作为一个已具备收益能力的独立获利体的价值,进而导致“神华亿利能源”的股东权益价值不能被完整地体现。

      通过以上对神华亿利能源两块独立资产具体情况的个别分析可以知道,神华亿利能源的未来收益将分别来源于完全不同的煤矿业务和发电业务,从法律主体角度来看,神华亿利能源是一个整体,但从其作为一个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从其资产的构成、分布情况,还是从经营核算等各方面均属于两个项目――“煤矿项目”和“电厂项目”。

      因此,本次评估,对通过分析认为不适用收益法的“煤矿项目”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电厂项目”,则采用收益法评估。将两部分的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后确定最终评估对象价值。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成本法是一种以资产重置成本为基础确定重置价值的方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实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基于这样的理论,①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 ②资产的价值是随其本身的运动和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该方法的应用,实际上就是对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进行折现或本金化的过程。收益现值法的适用前提条件①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②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

      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

      P—评估值;

      r—折现率;

      n—收益年限(收益期);

      Fi—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非等额预期收益额;

      B—溢余资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由于在近期我国资本市场上未见足够的相类似的可比交易,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因此本项目并不适于采用市场法评估。

      2、对“电厂”项目采用收益法评估所设定的假设及限定条件

      ⑴一般假设

      ①被评估企业所在的地区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产生重大变化,被评估企业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包括现行利率、汇率、税率、行业产业政策等均不发生重大变化;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不变;

      ②被评估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不发生重大变化;

      ③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客观;

      ④被评估企业将按照原先设计的规模及经营方式保持持续性经营,并在经营范围、方式上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⑤假设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⑥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⑦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⑵特殊假设

      ①“神华亿利能源” 的电厂资产,作为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存在;

      ②未完工程项目能够按照目前的规划按期完成施工与投产,未考虑国家政策调整对项目规划的影响以及资金筹措、工程事故等情况对工期的影响;

      ③电厂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未来经营期内其经营业务结构及其比例均保持当前水平而不发生较大变化;

      ④假设电厂每年产品的销售量与发电量相同;

      ⑤假设在预测期内电价保持目前电价批复水平不变;

      ⑥假设电厂的现金流在每个预测期间的末期产生;

      ⑦对被评估企业,评估只基于现有的设计规模和经营状况对企业价值做出判断,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的重大改变和资本金的大量追加等而使经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⑧被评估项目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的供应方式不发生重大变化;

      ⑨假设折现年限内将不会遇到重大的销售款回收方面的问题(即坏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