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金融教育专栏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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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投资渠道还相对有限,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法制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易受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行为缺乏理性等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对“快速致富”的渴望,从事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任何时候您都应该牢记,只有在合法成立、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业务,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千万不要通过非法金融机构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所谓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而那些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也被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至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则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证券、期货经纪;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保险、再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非法集资也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5年6月,辽宁省公安机关破获了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营口东华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以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设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3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2007年2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拢会”41个,向90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雁、梁莉有期徒刑4年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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