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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翀
经过五次修改完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昨日正式颁布,我国基金销售机构内控架构也随之首度明确。
正如有关人士介绍,“销售管理是整个基金的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相关政策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健全制衡机制,促进销售机构创造价值。”
篇幅为7章52条的《意见》,全面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内控定义、目标、原则和内控制度的基本内容,详细阐述了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控、信息系统内控和监察稽核控制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意见》有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做法,规定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避免出现类似其他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了投资人权益须知的基本内容,但并未对所采用的形式作出规定,形式可由销售机构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是为保证销售资金的安全,要求在资金清算流程中明确,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当日的全部基金销售资金于同日划往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实现日清日结。由于分支机构网点众多,难以监控,《意见》要求各分支机构不沉淀销售资金,于每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往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以便于监督银行和监管部门监控该账户的资金安全。
三是为解决基金代销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在持续服务方面权责不清的问题,规定持有投资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一方应承担持续服务责任,但基金销售机构至少应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资金账号等资料。
四是引入了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等。这些机构不属于基金销售机构,但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其内部控制的水平直接影响销售资金的安全。为此,《意见》要求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五是在销售决策流程中明确了应由销售机构总部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总体销售策略、网点设置、基金产品、激励机制、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分支机构和人员对上述重大事项不得自行做出决策,只能依总部决策执行。同时,在销售业务执行流程控制中规定,宣传推介材料和《投资人权益须知》由总部统一制作,分支机构及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得自行制作,未经授权不得发放。信息揭示由总部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
六是对基金销售机构应重点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等。
“基金销售监管有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资金安全,宣传中是否存在欺诈误导,销售中是否坚持适用性原则,四是公平竞争问题。这四方面的问题,在《意见》中都有所反映。”有关人士介绍说。
■记者观察
引入“适用性” 基金销售从此对号入座
⊙本报记者 周翀
今后,我国基金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时,将填写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将涉及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短期风险承受水平和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等方面。销售机构将依据调查结果,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并推荐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当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基金产品时,将会受到基金销售机构的提醒,在完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产品。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明确了上述规程。《意见》的发布,标志着“适用性”这一境外成熟市场销售行为的基本原则正式被引入我国。
对“适用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为:“当经纪商建议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事先了解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持有的其他证券资产、财务状况(收入和净资产)、财务需求和投资目的,使其建议适用于该客户。”
目前,在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的销售过程中,中国银行已在其沿海地区分支机构开展了“理财产品销售适用性”的试点,要求其客户在购买产品时接受理财业务风险偏好测试并签署相关意愿声明。
有关人士介绍说,在我国基金业推广适用性指导意见,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对于扫除基金投资人盲目购买基金和基金销售机构“误卖”基金的行为,降低因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将发挥长期作用。同时,基金投资人在填写问卷、回答问题的过程中,也将会对自身情况进行梳理和检视,有助于其树立风险意识并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进行理性投资。
据悉,在基金销售适用性方面,中国证监会正在对一些商业银行的8家城市分行进行检查,重点关注问卷调查的执行情况和风险、产品的匹配程度。未来,证监会还将推动相关评价标准的制定,帮助基金公司逐步实现“将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