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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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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监管框架成形 投资者教育制度化(上接封一)
    2007年10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销售监管框架成形

      投资者教育制度化

      (上接封一)“适用性意见”出台的主要意图,是在我国推行境外成熟市场应用多年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即“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其核心内容是: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问卷等形式了解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水平等,然后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基金销售机构一旦实施了基金销售适用性,则当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其承受能力时,投资人将得到特别提示并需对该行为进行确认。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适用性意见”明确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销售机构应“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进一步提高了销售机构面对投资人的透明度。增加了反洗钱规定,增加了对投资者财务状况的调查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匹配方法,并对相关机构制定适用性推行计划的细节进行了修改。

      “在当前市场形势下推广和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非常及时,将有效引导销售机构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业内人士认为。

      有关人士表示,两个“意见”的颁布,将引导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基金投资人了解基金的风险,同时也将强化提示基金投资人“买者自负”的原则。因此,是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的实质性步骤。今后,对拟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将要求满足“内部控制意见”的各项要求,同时按照“适用性意见”的要求制定基金销售适用性的长期推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