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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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7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4122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杜永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07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76412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07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76412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投资经营决策制度(2007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76412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6412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6412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6412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关于撤回公司2006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议案;
同意76412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