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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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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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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7年10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罗祖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永志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注1:预付款项减少主要是本期购买湘泉集团德山酒业公司资产的交易已完成,预付款项转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注2:公司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资产减值损失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注3:投资收益增加主要是转让控股子公司常德桃林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所产生的收益;

      注4:营业外收支净额增加主要是本期收到财政部农业产业化补助。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祖亮

      2007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洞庭水殖     编号:2007-026号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10月9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全票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补充说明》的议案;

      三、关于《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估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对湖南洞庭渔业有限公司投入经营性资产的议案;

      本公司持有湖南洞庭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庭渔业公司”)90%股权,本公司另一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珍珠公司持有10%股权。为有利于洞庭渔业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本公司同意将一宗面积为524304平方米(合786.45亩,截止2007年9月30日帐面净值57,195,280.34元)出让养殖用地[产权证号为安国用(2006)097号]投入到洞庭渔业公司。

      特此公告。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洞庭水殖        编号:2007-027号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补充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位及验资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57号文审核批准,公司于2000年5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8.9元,公司总股本增加为7,3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5,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71.2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428.8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该募集资金已于2000年5月23日全部到位,并经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华鹏验字[2000]第127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变更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

      2000年1月12日公司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投向承诺如下:

      

      2、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情况

      由于“水禽养殖深度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时间较早,募集资金到位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考察与调研后,决定将该项目募集资金7,890.00万元作如下变更:(1)整体收购常德北民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股权,计划投资3,317.47万元;(2)投资设立医药贸易公司,计划投资2,702.53万元;(3)将“西湖渔场种苗开发工程”项目建设地址由津市西湖渔场迁移到鼎城区白鹤乡万金障垸内,并增加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投资1,870.00万元。该变更事项已经2001年12月11日董事会和2002年1月15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2001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公告。

      经过变更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逐项说明: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珊泊湖改造及综合开发”于2001年完成,珊泊湖渔场是公司之分公司,该分公司2001年因该项目完成而新增净利润867.57万元。

      注2:“西湖渔场种苗开发工程”项目于2004年底已全部完成,西湖渔场是公司之分公司。

      注3:公司将“催乳素深度开发、乌鳢口服颗粒剂、活性珍珠胶囊深度开发”三个药品开发项目归并为同一项目管理,由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实施,项目于2004年底投资完成。该项目与招股说明书承诺的收益有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国家药监局在2001年要求所有制药生产企业必须完成GMP认证,只好将上述三个项目建设与制药公司GMP改造结合进行。由于GMP建设认证时间较长,历时近三年,产品市场发生了变化,故效益体现存在一定差距。

      注4:公司2002年1月15日完成整体收购常德北民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后设立为本公司分公司。

      注5:投资设立了常德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2、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承诺内容对照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各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基本相符。西湖渔场种苗开发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较2003年度报告披露少599.00万元,主要系公司将2004年投入该项目的流动资金599.00万元披露为2003年已投入募集资金所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1、截至2006年12月31日,珊泊湖改造及综合开发项目、收购常德北民湖等水产项目,与预计效益基本相符,西湖渔场种苗开发工程项目提供了大湖养殖优良的鱼苗,提高了全公司养殖水域的科学养殖水平,发展势头继续看好。

      2、活性珍珠胶囊深度开发等药品生产GMP改造项目与设立医药贸易公司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已有较大幅度的升值,但实际效益同原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效益有一定差异,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方能组织生产,致建设期延长,生产成本增加。

      (2)催乳素与乌鳢口服颗粒剂等市场产生了巨大变化,2000年设计的主要定位于农村市场的产品,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该类产品的需求下降,致使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差距。

      (3)销售市场竞争加剧,利润率下降

      全国范围的GMP改造完成后,药品整体产能大幅度增加,市场畅销产品向大企业和品牌产品集中,本公司药品生产销售缺乏规模和品牌优势,销售额与利润率均未达到预计指标。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据实际到位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项进行了变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34,428.80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6年12月31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1952.04万元,较公司上市第一年2000年12月31日的7463.52万元增长328.11%;公司总资产115503.70万元,是上市初的2.39倍,水产主业所占比重逐步提高,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得到了体现。

      公司将按照发展水产主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提高投资效益,争取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洞庭水殖     编号:2007-028号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本公司

      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纠纷的起因

      本公司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以中信长沙分行与湖南嘉瑞恶意窜通、骗取本公司提供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常直公刑立字[2006]2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湖南嘉瑞原法定代表人肖贤辉涉嫌挪用资金立案侦查,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别于2006年9月4日、2007年3月21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称鉴于侦查中发现的问题,请求将本案移送该局刑事侦查。

      (三)判决与裁定情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南嘉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借款128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中止诉讼”。

      二、本案结果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中止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估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