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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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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定量 中国海砂开采进入有偿化时代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祥明

      

      作为一种矿产资源,我国海砂开始进入有偿化开采利用时代。

      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我国已下发《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规定,对海砂开采,将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制度,其采矿权有效期每次最长为两年。与此同时,我国还对海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制度,矿权有效期内严禁超总量开采。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海砂产业步入“有偿化时代”,仅是我国深化矿业权市场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下一步资源价格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更多矿种的细化管理将逐一浮出水面。

      

      设定开采年限和总量

      《通知》规定,我国将对海砂(砾)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制度,有效期每次最长为两年,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同时,通知规定,对海砂(砾)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制度。海砂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年度开采总量和采矿许可证两年有效期内的开采总量,严禁超总量开采。企业海砂(砾)开采量达到核定的总量时,采矿权同时废止。

      “海砂(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砾)采矿权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

      《通知》指出,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以无偿方式直接申请取得采矿权或通过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相关部门将对企业今后两年的开采总量进行核定并评估、收取采矿权价款,两年后采矿权不再予以延续。并且,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可以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勘查费用凭证,其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可以扣除经确认的勘查费用。

      另外,通知规定,“凡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海砂(砾)采矿权的企业,在海砂(砾)开采总量达到与采矿权价款相对应的资源储量后采矿权不再予以延续。”

      

      有偿开采模式或被推广

      《通知》明确表示,“完善海砂(砾)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深化矿业权市场改革,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的需要。

      实际上,“海砂产业的有偿化改革,仅是我国深化矿业权市场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下一步资源价格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更多矿种的细化管理将逐一浮出水面。”

      一位业内人士向上海证券报表示,此前海砂资源的管理思路和模式,可看作是未来其他各矿种资源管理的“榜样”。

      记者注意到,为加强对海砂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还将探索相关监管方式,相关部门可派驻海上矿产督察员,定员定船进行监督检查,以达到有效管理海砂资源开采的目的。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各沿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位于本省管辖海域内已有海砂采矿权进行清理,组织核实海砂开采企业的实际开采量,并按允许的开采年限进行评估,并须将评估工作在今年10月底完成报送国土资源部。

      更为引人关注的,通知表示,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国家海砂(砾)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及海洋功能区划、产业政策,划定海砂(砾)可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组织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这一管理思路在煤炭资源方面也有体现,因此该管理办法或将被复制,应用到其他矿种管理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