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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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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472                股票简称:包头铝业         编号: 临2007—035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25元

      ●股权登记日:2007年10月25日

      ●除息日:2007年10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10月31日

      一、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7年10月12日召开的本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7年10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7年中期

      2、派息方案:

      公司2007年上半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00,930,042.89元,按提取税后净利润的35%向全体股东以每股0.325元(含税)分配股利,共计派发股利140,075,00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7年10月25日

      2、除息日:2007年10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10月3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7年10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925元;对于国家股股东、国有法人股东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25元。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472-6935665、6935667

      传真:0472-6935667

      七、备查文件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