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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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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法》引入多元产权可提升行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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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法》引入多元产权可提升行业效率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陈其珏

      

      上海证券报率先披露的关于《能源法》起草最新进展已引起业内高度关注。近日,有能源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未来多元产权制度一旦写入《能源法》,长期看将给中国能源行业带来深远影响。但短期内,由于定价机制的滞后,这些条款还不能发挥实际作用。

      本月10日,本报曾独家披露,正在起草、即将公开征求意见的《能源法》草案可能会涉及多元产权制度概念。此外,还会就资源有偿使用、战略储备等做出规定。权威人士当时表示,提出多元产权制度概念的出发点就是要让外资、民资等多元资本进入能源领域。根本上,实现能源投资多元化的基础就是产权制度的多元化。

      “当然,能源也是一个涉及国计民生和战略安全的特殊行业,不可能全部放开。在部分领域,国有企业还是将维持控股地位。多元产权并不意味着国资全部退出。”上述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日前,曾被邀请征求意见的能源专家、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林伯强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就《能源法》工作稿中关于多元产权制度的内容提出他的一些看法。

      他指出,在当前各行业纷纷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在能源领域引入多元产权也是水到渠成。但由于能源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当前中国部分能源的市场化改革和定价机制尚未理顺,引入多元产权制度在短期内可能难以产生实际意义。

      “以石油为例,尽管越来越多的民资和外资油企被准许进入这个领域,但由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关系,国内油价滞后于国际,导致很多民营油企不得不承受油价倒挂所引发的亏损。电力也是如此。由于煤电联动没有能够及时实行,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企外企就不会有投资的积极性。这对鼓励民资外资进入能源行业是不利的。”林伯强说。

      但长远来看,多元产权对中国能源行业的意义则十分重大。在他看来,如果民资和外资不能在能源行业发挥作用的话,整个行业的效率就会大打折扣。而《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多元产权制度规定下来,意味着未来没有回头路可走。这一条款将给中国能源领域的多元化发展定下基调并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位起草组专家则透露,目前《能源法》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尚不完备。由于涉及到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和责任追究问题,这部分条款制定的难度比较大。有关方面曾尝试“硬性”规定节能减排的量化指标,明确能源规划中的能源替代目标等,后来都因争议过大而没有结果。

      “此外,草案中还有另一个问题涉及能源应急方面。”据该人士介绍,日前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并未涵盖能源供应安全与应急问题。后者与能源事故安全问题有区别,因此有关能源应急的原则、方式和程序等问题,需要《能源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好衔接,明确相关规定。“对上述两个问题,起草组已启动了两个研究课题,不日将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