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连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物流公司已成立并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具备转让条件。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时正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第十五次会议,本公司十一名董事均到会,商讨签署两项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宜,一项是收购龙新玻璃50%股权的协议,交易金额为35,000千元人民币;另一项是出售物流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交易金额70,364千元人民币。其中关联董事朱雷波先生及申安秦先生回避表决,其它九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一致同意并授权董事长朱雷波先生签署该两项关联交易协议。
董事会认为,收购龙新玻璃50%的股权将使本公司直接参与龙新玻璃的业务,从而将消除洛玻集团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竟争,并提升本集团在玻璃行业的竞争地位;物流公司仅拥有现金人民币3,000千元及拥有的一块土地,目前未开展任何业务。出售物流公司(包括该土地)为本公司提供了一个按合理价格将该土地变现的良好机会,所得收入有利于改善本公司的财务及资金状况。在出售物流公司后,本公司将从中获得收益约人民币50,685千元,该收益为出售物流公司的代价人民币70,364千元与本公司在物流公司的原始投资成本总额人民币15,978千元及按税率5.5%计算的营业税税金2,991千元及办理土地交易费用710千元的差额。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
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洛玻集团在中国洛阳签订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将收购洛玻集团所持的龙新玻璃5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35,000千元(约相等于36,145千港元)。
龙新玻璃的主营业务为在中国生产及销售玻璃。
2、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洛玻集团在中国洛阳签订物流公司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将向洛玻集团出售本公司所持的物流公司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70,364千元(约相等于72,665千港元)。
物流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仓储及物流业务。
由于洛玻集团为持有本公司35.8%股权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拟根据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交易已符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该两项交易是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此外,由于有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龙新玻璃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该两项交易均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洛玻集团及其它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因此,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均须经独立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
在对该两项交易的表决中,关联董事朱雷波先生及申安秦先生回避表决,其它九名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并授权董事长朱雷波先生签署该两项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尽快向H股股东寄发通函,其中包括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本公司的H股已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香港联交所暂停交易及将继续暂停交易直至刊发进一步通告。
该次关联交易毋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洛玻集团为持有本公司35.8%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6,740千元,办公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宝瑛先生,主营业务为:玻璃及相关原材料、成套设备制造,玻璃加工技术的进出口及内销业务;工程设计及承包、劳务输出;工业生产资料 (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货物运输。洛玻集团二零零六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17,429千元人民币,净资产为869,029千元人民币。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建材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建筑材料(含钢材、木材,只限于采购供应给本系统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及其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制、批发、零售和本系统计划内小轿车的供应;承接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工厂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概列如下。
(i)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
(1)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2)订约方
(A) 洛玻集团:为持有本公司35.8%股权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B) 本公司
(3)交易详情
根据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洛玻集团同意向本公司出售龙新玻璃50%的股权,代价为人民币35,000千元(约相等于36,145千港元),将由本公司全部以现金支付。
于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龙新玻璃50%股权。龙新玻璃另50%股权将继续由独立第三方新安发达拥有。
(4)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35,000千元(约相等于36,145千港元)乃由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经公平磋商,并经参考龙新玻璃于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经审计的资产净值、龙新玻璃的财务状况、本公司于完成交易后的经济利益将在「交易的原因及益处」一节中进一步详述,及参考由本公司及洛玻集团的独立第三方中国合资格评估师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对龙新玻璃的评估值人民币约80,755千元后厘定。代价为人民币35,000千元,较龙新玻璃于截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经审计的资产净值中人民币33,536千元的应占权益溢价4%,为应占评估值人民币40,378千元折让13%。
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龙新玻璃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贵公司财务报表是在假设本报告期后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贵公司仍然可以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的。于2007年8月31日贵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人民币25,628.000元,已逾期的短期借款为38,718,000元,且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人民币115,521,000元。贵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2披露了上述财务报表仍然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理由,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于达成以下条件后,本公司将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以现金全额支付代价人民币35,000千元。
鉴于上述理由,董事会(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将就该等交易发表意见并载于股东通函中)认为此代价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述代价将由本公司的内部资源提供资金来源,并由本公司全部以现金支付。本公司拟用出售物流公司所得总款项人民币70,364千元支付收购资金,详情如下文所载。但该两份协议不互为条件,即使物流公司的出售未能进行,本公司的内部资源也拥有充足的资金以支付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的代价。
(5) 先决条件
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于下列条件达成后生效:
1.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
2.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在龙新玻璃的股东会议上获其股东批准;
3.新安发达放弃购买龙新玻璃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
4.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及批文,及符合本公司及洛玻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倘若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或本公司与洛玻集团议定的该等最迟期限未能达成上述条件,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将予中止及终止,此后任何一方不会因此向对方负任何义务及责任。
(6)完成
于本公司向洛玻集团全数支付代价人民币35,000千元(约相等于36,145千港元),且龙新玻璃已完成相应的报批变更登记手续时,交易方告完成。
目前,龙新玻璃的董事会包括7名董事,其中3名由洛玻集团提名,4名由新安发达提名。
于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龙新玻璃50%股权,而洛玻集团将不再持有龙新玻璃的任何权益。龙新玻璃的董事会将继续包括7名董事,其中3名将由本公司提名,4名由新安发达提名。龙新玻璃将继续由新安发达控制,龙新玻璃将成为本公司的联营公司,龙新玻璃的业绩本公司将按权益法计入。
(7)有关龙新玻璃的资料
龙新玻璃于二零零三年在中国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000千元,其中洛玻集团及新安发达各出资50%。龙新玻璃的主营业务为在中国生产及销售浮法平板玻璃。
龙新玻璃的财务概要(根据其按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如下:
(8)交易的原因及益处
本公司主要从事浮法平板玻璃及汽车玻璃制品的生产及销售,与龙新玻璃的业务相同。收购龙新玻璃50%的股权将使本公司直接参与龙新玻璃的业务,及使洛玻集团放弃于龙新玻璃的权益,从而将消除洛玻集团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竟争。此外,由于龙新玻璃拥有成套设备及生产线,将提升本集团在玻璃行业的竞争地位。
鉴于厘定收购代价的依据及由收购而获得的益处,董事会(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龙新玻璃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9)有关本公司、洛玻集团的情况及上市规则的涵义
本公司主要从事浮法平板玻璃及汽车玻璃制品的生产及销售。
洛玻集团主要从事玻璃及相关原材料及设备的制造;玻璃的进口、出口及国内销售;工程项目的加工技术、设计及承包;劳务输出;提供工业生产材料(不包括国家专控材料)、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货物运输。
由于洛玻集团为持有本公司35.8%股权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并且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须经独立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
此外,由于有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
本公司目前无意待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进一步增加其于龙新玻璃的股权。倘若于龙新玻璃的权益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遵循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关连交易
(ii) 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 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2) 订约方
(A) 本公司
(B) 洛玻集团: 为持有本公司35.8%股权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3) 交易详情
根据物流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同意向洛玻集团转让本公司所持的物流公司的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70,364千元(约相等于72,665千港元),将由洛玻集团全部以现金支付。
于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物流公司的权益,及物流公司将不再是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4) 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70,364千元(约相等于72,665千港元)乃由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经公平磋商,并经参考本公司于物流公司的总投资成本人民币70,364千元及物流公司的经审计资产净值人民币70,351千元及独立第三方中国合资格评估师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对物流公司的评估值人民币70,351千元后厘定。
于达成以下条件后,洛玻集团将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代价人民币70,364千元之30%(即人民币21,109千元),并将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日或之前支付剩余之70%代价(即人民币49,255千元)。
鉴于上述理由,董事会(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此代价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5) 先决条件
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于下列条件达成后生效:
1.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及
2. 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及批文,及符合本公司及洛玻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倘若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或本公司与洛玻集团议定的该等最迟期限未能达成上述条件,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予中止及终止,此后任何一方不会因此向对方负任何义务及责任。
(6) 完成
于洛玻集团悉数支付代价人民币70,364千元(约相等于72,665千港元)后,交易方告完成。
于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物流公司的权益,及物流公司将不再是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7) 有关物流公司的资料
物流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四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本公司的全资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物配送,物流信息服务,物流系统设计咨询;玻璃加工技术的咨询服务;玻璃及相关原材料、钢材、建材、五金销售等业务。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千元。物流公司由本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成立,并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作出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期止,物流公司拥有现金及一块土地(「土地」)。该土地面积约为119.167亩,位于本公司厂区东侧,且未开展任何其它业务。
在注册程序准备过程中,本公司对该等土地进行了独立评估,于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评估值为人民币67,364千元。于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九日注册程序完成并经审计,物流公司的资产净值应为人民币70,351千元,其中包括合共现金人民币3,000千元及该土地的评估值人民币67,364千元。
(8) 交易的原因及益处及出售收入的用途及洛玻集团的支付能力
如上文所述,物流公司仅拥有现金及将拥有该土地,其刚刚成立且目前未开展任何其它业务。由于本公司目前未使用亦不计划使用该土地,经审慎周详的考虑后,董事认为,出售物流公司(包括该土地)为本公司提供了一个按合理价格将该土地变现的良好机会,所得收入有利于改善本公司的财务及资金状况。
该土地由本公司于一九九四年以人民币17,697千元购置;截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该土地于本公司合并账目中的未经审计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2,978千元。本公司于物流公司的原始总投资成本为人民币15,978千元,其中包括现金人民币3,000千元及土地。于出售物流公司后,本公司将从中获得收益约人民币50,685千元,该收益为出售物流公司的代价人民币70,364千元与本公司在物流公司的原始投资成本总额人民币15,978千元及按税率5.5%计算的营业税税金2,991千元及办理土地交易费用710千元的差额。
鉴于上述理由,董事会(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将就该等交易发表意见并载于股东通函中)认为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出售物流公司将产生所得款项净额约人民币66,662千元,其中35,000千元将用作上述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代价的资金来源,余额将用作扩大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及产能。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互为条件,而即使出售物流公司不会进行,本公司有充裕资金以内部资源支付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的代价。倘若龙新股权转让协议不会实施,出售物流公司所得之全部款项将用于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洛玻集团将以下列方式筹措资金以应对收购物流公司:
A、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
B、现有资产的变现(含土地、股权等其它资产);
C、获得中国建材集团公司的财务支持。
(9)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洛玻集团为持有本公司35.8%股权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并且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须经独立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
四、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寻求独立股东批准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洛玻集团为持有本公司35.8%股权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洛玻集团将就有关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上述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审议龙新玻璃股份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并就上述两份协议是否均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均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有关意见。
五、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尽快向H股股东寄发通函,其中包括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本公司的H股已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香港联交所暂停交易及将继续暂停交易直至刊发进一步通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纪录
2、协议
(1)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
(2)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3、龙新玻璃审计报告
4、评估报告
(1)龙新玻璃资产评估报告
(2)物流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3)出资物流公司的土地评估报告
七、释义
1、
承董事会命
朱雷波
董事长
中国洛阳市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在本公告中,以人民币表示的若干金额均已按港元:人民币=1.0327:1折算,且仅作参考。可能未曾或未能就港元或人民币的任何金额按上述汇率或其它汇率折算作出声明。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临时报告26号公告之附件一
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亚评报字【2007】46号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评估,以确定该公司净资产的价值,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提供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包括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评估目的:确定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净资产的价值,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洛玻集团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提供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资产及负债。
评估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32,901.80万元,负债26,194.61万元,净资产6,707.19万元;清查调整值总资产为32,948.65万元,负债26,241.46万元,净资产6,707.19万元;评估值总资产为34,316.93万元,负债26,241.46万元,净资产8,075.48万元。与清查调整值比较,总资产评估增值1,368.28万元,增值率为4.15%,净资产评估增值1,368.28万元,增值率为20.40%。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评估结果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对评估结果的说明:
1、龙新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土地系从新安县铁门镇土地开发公司租赁而来,每半年支付租金一次,但没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该土地不在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内,评估过程中也未考虑因土地续租及租金变化等情况给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
2、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评估过程中暂以龙新公司申报的面积为基础进行清查、评估。实际面积可能与申报面积存在差异,并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3、龙新公司2004年从洛玻集团购买了1,797.91万元的机器设备、房产及土地,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龙新公司未按明细核算,也没有计提折旧及摊销。龙新公司将部分资产租赁给洛阳洛玻集团矿产公司使用,但未签订租赁协议,目前挂账应收租赁费3,647,307.17元。本次评估以龙新公司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为准进行清查评估;对其中的土地使用权4,940,278.05元,由于无法对应具体的土地,故评估结果中按审计后账面值予以保留。
4、龙新公司应付股利账面余额2,852,490.00元,未见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评估结果中按审计后账面值予以保留。
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假设条件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本评估结论仅用于本次评估目的。
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参考使用和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机构只对评估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委托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许可,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于任何公开媒体。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起至2008年8月30日止。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注册资产评估师:武佩增
注册资产评估师:郭宏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钧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临时报告26号公告之附件二
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亚评报字【2007】60号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以确定该公司净资产的价值,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提供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包括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19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评估目的:确定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净资产的价值,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提供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资产及负债。
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19日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19日,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7,335.83万元,负债300.71万元,净资产7,035.11万元;清查调整值总资产为7,335.83万元,负债300.71万元,净资产7,035.11万元;评估值总资产为7,335.83万元,负债300.71万元,净资产7,035.11万元。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评估结果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19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说明: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尚未开始营业。
本评估结论仅用于本次评估目的。
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参考使用和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机构只对评估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委托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许可,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于任何公开媒体。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08年10月18日止。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注册资产评估师:武佩增
注册资产评估师:郭宏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钧
二OO七年十月二十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临时报告26号公告之附件三
土地估价报告
项 目 名 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西工区唐宫中路工业出让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洛阳市)
受托估价单位: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洛阳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河南金地公司(2007)估字第115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2007年10月8日
土地估价报告
第一部分 摘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西工区唐宫中路工业出让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三、估价目的
评估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总面积为79444.9平方米的一宗工业用地的现行市场价,为委托方投资入股提供客观、公正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据。
四、估价基准日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五、估价日期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至十月八日
六、地价定义
1. 估价对象登记用途和本次估价所设定的用途
估价对象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现状利用条件,本次评估设定用途亦为工业用地。
2. 宗地内外实际开发程度和本次估价所设定的开发程度
估价对象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讯、通气),宗地内“五通一平”(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讯及场地平整),本次评估的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部“六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内部“五通,完成开发”(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讯及完成开发)。
3.地价内涵
本次评估价格是指在估价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现状利用条件下,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部“六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内部“五通,完成开发”(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路、通讯及完成开发),作为工业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为36.6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经过对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区域的调查与分析,依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及有关法规,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出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设定开发程度、设定用途、设定年期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
币 种:人民币
土地面积:79444.9平方米
土地单价:847.93元/平方米(折合56.5万元/亩)
土地总价:6736.3714万元
大 写:人民币陆仟柒佰叁拾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整
估价结果详见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表1)
八、土地估价师签名
姓 名 土地估价师证书号 签 名
马成合 93160136
高国强 98160010
王宇慧 98160063
苏雪霞 2004410029
九、土地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马成合
河南金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协作估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王宇慧
洛阳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