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张晓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月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香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该院根据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科证券”)行政清理工作组提出的破产申请,立案受理了该破产案,并指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科证券破产还债程序的管理人。本公司按债权申报程序,向破产管理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公司在中科证券购买的2亿国债债权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简称“东方电气”)承诺以其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增持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机”)A股股票为换股证券,向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换股收购要约,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股公司流通股股份可以换成1.02股东方电机A股股票,即换股比例为1:1.02。
东方电气和东方电机均承诺,除了东方电气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转让本公司的股份外,将严格遵守有关股份限售的规定。
报告期内,东方电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购买东方电气相关资产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组委员会有条件通过。但东方电气上述承诺的换股要约收购事项在本报告期内尚未履行。
2007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7)172号”《关于核准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通知》,核准东方电机向东方电气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7亿股人民币普通股并购买东方电气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东方电气持有的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股权。具体见公司“2007-037”号公告。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仑
证券代码:600786 证券简称:东方锅炉 编号:临2007-038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召开第五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已于2007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07年10月22日上午9:00在公司本部召开了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1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规、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晓仑先生主持。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二、审议通过《东方锅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东方锅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规则》。
三、审议通过200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议案。
董事会同意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原计划投资总额14342万元调减为10803万元。其中调增项目5515万元,调减项目9054万元,调增、调减相抵扣后下调3539万元,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86 证券简称:东方锅炉 编号:临2007-039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07年10月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2007年第五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2人,实际表决监事2人,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三、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人员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