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杨建东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容侠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增减额 增减% 主要原因
货币资金 260,280,214.37 172,913,750.72 87,366,463.65 50.53 销售及长期借款增加
预付账款 247,717,364.81 17,456,873.50 230,260,491.31 1,319.02 增加新项目及在建项目投入
投资性房地产26,748,092.08 64,790,291.23 -38,042,199.15 -58.72 因租转售减少
短期借款 99,240,000.00 144,740,000.00 -45,500,000.00 -31.44 偿还到期借款
应付账款 50,616,065.26 114,248,745.78 -63,632,680.52 -55.70 支付结算工程款
应交税费 33,052,526.62 16,130,959.31 16,921,567.31 104.90 因利润总额增加,使
应交所得税增加
应付股利 1,755,815.12 334,849.33 1,420,965.79 424.36 实施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未领股利增加
其他应付款 150,650,468.42 82,232,375.21 68,418,093.21 83.20 往来款增加
长期借款 458,997,000.00 198,645,904.64 260,351,095.36 131.06 新增贷款以长期借款
为主
项目名称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上年同期 增减额 增减%
营业收入 933,585,900.40 76,710,875.78 856,875,024.62 1,117.02 房屋销售结转增加
营业成本 715,393,076.55 62,722,171.97 652,670,904.58 1,040.57 因收入结转增加,
相应成本增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54,949,456.00 6,010,448.27 48,939,007.73 814.23 结转收入增加,相
应税金增加
销售费用 13,618,459.81 8,412,238.10 5,206,221.71 61.89 在售楼盘数量增加
所得税费用 33,499,293.44 -2,301,723.59 35,801,017.03 1,555.40 利润总额增长
净利润 67,639,722.52 -42,942,536.34 110,582,258.86 257.51 利润总额增长
经营活动产生 -96,468,025.69 182,786,652.05 -279,254,677.74 -52.78 加大新项目及在建项
的现金流量净额 目投入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7年7月16日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决定继续向中国工商银行西华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450万元,期限为壹年,贷款利率约为年利率6.39%,公司关联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
2、2007年7月24日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的报告》。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2007-018号公告。
3、2007年8月23日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乐信用社申请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此项担保已经2007年9月14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限额内决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限额为自此次股东会议通过之日起至200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8月27日及2007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2007-019号、临2007-020号公告。
4、经2007年8月23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由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将本公司夏茅地块中的面积为11,612平方米土地作为闲置收回,根据本公司2006年12月18日与广州城启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协议书》约定,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公司与广州城启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关于夏茅第三期地块协议书》。城启公司将所收回夏茅地块中11,612平方米土地的相应转让价款3,936,111元归还,并在本公司尚欠的城启公司该地块转让款5,200,000元中抵扣,抵扣后本公司尚欠城启公司1,263,889元,同时收回土地的相关权益及义务转回到城启公司。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2007-019号公告。
5、2007年9月7日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决定聘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聘期从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正。
6、经2007年9月14日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选举通过何德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增补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2007-020号公告。
7、经2007年9月14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对董事会属下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进行调整。董事长杨树坪先生、董事何德赞先生、独立董事戴逢先生、李非先生、宋献中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杨树坪先生为主任委员;董事何德赞先生、杨树葵先生、独立董事戴逢先生、李非先生、宋献中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戴逢先生为主任委员;董事长杨树坪先生、董事李宏坤先生、独立董事戴逢先生、李非先生、宋献中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李非先生为主任委员;董事陈湘云先生、吴绪清先生、独立董事戴逢先生、李非先生、宋献中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宋献中先生为主任委员。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2007-021号公告。
8、鉴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还转让前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1.01亿元的款项。2006年7月13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消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并恢复东华基业所持有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同时要求中悦置业交付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2006年9月22日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该仲裁申请已经受理,并于2006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截止报告期该案件仍未作出裁决。
9、关于公司投资北京虹湾国际中心的事宜: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北京虹湾国际中心”项目,合作方式由建贸公司提供土地,东华基业负责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东华基业于2006年3月28日与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共同合作开发“北京虹湾国际中心”项目,并于2006年6月28日、12月25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根据所签协议,东华基业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并保证总投资不低于12亿元,公司已于2007年10月2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拟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议补充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已做出承诺,在下次股东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本公司将按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收购本公司国有股权时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在本公司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经过此次资产置换,粤泰集团将保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再次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粤泰集团、城启集团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时承诺:(1)从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中划出1000万股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并授权东华实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该长期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
(2)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长期激励计划的1000万股)的限售期限和限售条件:
①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③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同样需满足: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④上述出售行为在东华实业未公开披露前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暂停。
(3)公司控股股东粤泰集团承诺对其他未明确对股权分置方案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先由其代为支付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代为支付后,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粤泰集团的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另因本公司未实行股权激励,因此本报告期大股东承诺用于股权激励的1000万限售性流通股未能上市。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在其所持有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月内不上市流通,在该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已有的1500万股限售性流通股已于报告期前解除限售上市并减持完毕,其余股份仍在限售期内。
报告期内,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能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200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07—024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10月13日以电话通知与书面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发出,2007年10月23日上午10:00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在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名,董事吴绪清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李宏坤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持。经到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有部分前期商品房预售款已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因此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并比本年度1-6月份增加。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工商银行广州市西华路支行续贷3,200万元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继续向中国工商银行西华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200万元,期限为壹年,贷款利率约为年利率7.02%,公司关联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07—025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3日上午在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三名,实到三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宪沙女士主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7年度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一)公司2007年第三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