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95.8%的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40%股权,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持有其40%股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持有其20%股权,下简称上汽通用金融公司)
▲本次担保额为:23亿元人民币
▲本公告日之前,本公司实际发生的累计担保金额为2,250万元人民币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汽通用金融公司从2007年9月21日起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签订了额度为壹拾亿元、伍亿元、伍亿元、叁亿元人民币的授信合同,授信总额合计贰拾叁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为一年。截止2007年10月22日,实际发生借款肆亿元。同时,本公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汽通用金融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法人代表: 刘榕。经营范围:(一)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二)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三)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货款和维修设备贷款等);(四)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七)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八)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截止2007年7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95.1亿元,负债84.2亿元,净资产10.9亿元。2007年1-7月主营业务收入为17,760万元,净利润为2,980万元。
三、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上汽通用金融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金额为贰拾叁亿元人民币,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本公司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该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
3、上汽通用金融公司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如因不依约支付到期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时,上述银行有权向保证人索付。
四、公司意见
本公司认为上汽通用金融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借款的手续完备,将满足该公司因业务快速发展需要而对经营活动资金的要求,更好地促进上海通用和自主品牌的市场销售。本次担保金额在2007年9月17日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范围内。
五、其他
本公告日之前,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提供担保累计金额为2,250万元人民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上汽通用金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本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