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积极推进“上大压小”项目的进程,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本公司占60%股比)第十二次股东会批准,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签署了《〈关于解决合山发电厂“一厂两制”问题的资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租赁中国国电集团公司46万千瓦的合山发电厂,分10年支付的总租赁金额82,000.00万元,变更为经折现计算后提前一次性支付。除2007年以前已经支付的租赁款外,原合同规定的2007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支付的租赁金合计61500万元,经折现后支付租赁金额为48198.060244万元(折现基准日为2007年7月1日),一次性由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给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二、资产租赁的有关历史说明:
经 200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签署了《关于解决合山发电厂“一厂两制”问题的资产租赁合同》,由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租赁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经营中的总装机 46 万千瓦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山发电厂,该资产涉及的金额为 82,000.00 万元,租赁的期限为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 8,200.00 万元,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移至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该项资产的租赁有利于彻底解决当时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因公用设施铁路专用线、煤场、输煤系统、循环水系统等隶属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山发电厂而引致的 " 一厂两制 " 问题,进一步理顺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山发电厂之间的管理关系,使新、老电厂管理一体化。
公司已就该事项做了《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租赁发电厂资产的公告》,详情请查阅2005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