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璐 徐锐
记者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邹华锋律师处获悉,由其代理的上海投资者诉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2007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据悉,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的若干规定》新司法解释而受理的第一例诉讼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同时,也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例不需要前置条件而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讼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据代理律师介绍,本案件对照原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主要在三个方面实现突破。第一,此案不需要证监会或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置条件。第二,本案拓宽了有权要求赔偿原告的范围。新司法解释规定,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起,投资者合理信赖(不是明知)不实审计报告而买卖股票遭受损失的,其损失依法应予得到赔偿。而在原有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披露之日后购买,证监会或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卖出并遭受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第三,本案使投资者能通过司法而不是通过证券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实少数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此类案件的出现,对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现有监管体系。由于不需要前置条件,投资者只要发现上市公司有虚假行为,且虚假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投资损失,就可以直接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赔偿诉讼,从而一定程度上能震慑想要造假的上市公司。另外,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从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会更谨慎,真正起到审计鉴证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情回放
原告上海投资者原系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因查阅精伦电子公开披露的2006年度报表信息,发现精伦电子经营由亏转赢,业绩提升,且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精伦电子披露的年度报表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报告,故原告相信精伦电子披露的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可信,并购买了精伦电子股票。之后,精伦电子股票连续大幅下跌,原告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得出售了股票,造成了投资损失。
原告出售股票后,原告方经分析、计算,发现精伦电子披露的2006年年报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嫌疑。2006年净利润经计算应该为亏损,同时还存在其他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
原告认为,针对上述众多严重虚假记载嫌疑事实,众环会计还为精伦电子2006年度报表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这构成了出具不实报告行为。而且,原告也正是因为相信众环会计出具的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进而相信精伦电子披露的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才购买了精伦电子股票。故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要求众环会计师事务和精伦电子共同承担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7年7月27日,原告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精伦电子2006年年报出具的众环审字(2007)194号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 2、判令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精伦电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52.94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