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他人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7年10月23日召开,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银行贷款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协议期内继续与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担保期限为一年(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
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是全市惟一一家大型公路运输企业、交通部重点联系企业、国家二级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始建于1950年,2003年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聊城市东昌西路111号,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公路客货运输;铁路及航空客货代理;汽车出租、修理;国际集装箱,货位配载服务等。目前,集团拥有46个基层单位,遍布于聊城八县(市)及德州禹城地区。截至2006年底,拥有在职员工4200余人,总资产6.6亿元,年创利税2000余万元,居中国道路运输资质企业第43强。近年来,企业先后荣获“省富民兴鲁奖状”、“全国交通系统文明单位”、“全国道路运输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对在银行办理的各项贷款实行相互担保。
2、互保金额从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08年10月23日止,该期间内双方累计相互担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3、双方相互承担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双方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推进公司的发展,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应向银行进行贷款,以满足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的需要,决定继续与交运集团互相提供担保,交运集团资信状况良好,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除上述担保外,本公司还为下属子公司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合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三千四百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本公司与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互保协议》
3、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