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刘坤董事因出差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孙振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孔祥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972,566,971.62 | 1,658,076,408.72 | 18.97 |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元) | 358,927,199.38 | 346,980,005.71 | 3.44 |
每股净资产(元) | 1.404 | 1.358 | 3.39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05,417,180.01 | 146.21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80 | 108.30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净利润(元) | 8,095,827.61 | 11,947,193.67 | 6,363.85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32 | 0.04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0.022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32 | 0.047 | |
净资产收益率(%) | 2.23 | 3.3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 0.016 | 1.57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元) |
债务重组损益 | 7,691,976.69 |
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1,395,346.42 |
合计 | 6,296,630.27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3,385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孔丽凤 | 1,980,211 | 人民币普通股 |
范 玮 | 1,885,431 | 人民币普通股 |
朱培水 | 1,718,493 | 人民币普通股 |
吴剑平 | 965,035 | 人民币普通股 |
江南设计院 | 9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舒逸民 | 635,259 | 人民币普通股 |
吴巍铭 | 582,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叶长青 | 577,399 | 人民币普通股 |
夏 宜 | 564,516 | 人民币普通股 |
徐 洁 | 56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由于2007年度1-9月公司产销结构有较大改善,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有所增长,同时公司债务重组也使公司利润有所增长。因此,公司本期报告财务指标中利润同比和每股收益同比均发生大幅度增长。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实际控制人中车集团做出了特别承诺:“为加强对黄海股份的控制权,进一步完善黄海股份产业链,提升其持续盈利能力,中车集团承诺在黄海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适当时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获得黄海股份股东大会及有权部门批准后,以适当的方式向黄海股份注入其下属汽车后服务板块的资产。”中车集团将严守承诺,目前正在整合相关资产,方案正在论证。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公司将第一时间予以公告,但目前尚无具体方案。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华
200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ST黄海 公告编号:2007-044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5日上午9:00在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刘坤董事因出差委托徐国君董事代为表决。部分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其召集召开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各项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二○○七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1)公司《二○○七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二○○七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公司《二○○七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议案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变动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魏垂珍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推荐公司副总经理袁房林同志担任公司董事。袁房林同志简历如下:
袁房林,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东风金狮轮胎有限公司技术室技术主任、炼胶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东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轮胎橡胶事业部主任。现任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密炼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表决结果:议案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变动的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公告当日发出。
表决结果:议案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ST黄海 编号:2007-045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二○○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11月13日上午9:00时,会期半天。
●会议召开地点: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5会议室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11月13日(星期二)上午9:00(会议签到时间为上午8:00~9:00)
3、会议地点: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1号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5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变动的议案》
上述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7年11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登记方法
1、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7年11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3、登记地点: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1号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1号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66041
联 系 人:常永胜
联系电话:0532—84678086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