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本次招股的如下风险:
一、本公司概况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及食品加工销售业务,主要提供以“全聚德”品牌高档烤鸭系列菜品为主的餐饮服务。公司目前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等地拥有9家直营全聚德烤鸭店,在国内外共拥有61家特许加盟店(中国大陆地区56家,海外5家特许加盟店)。公司还拥有生产北京鸭生、熟制品为主的肉食品生产基地和以生产面食品、专用调料为主的面食品生产基地,以及以物流配送任务为主的北京全聚德配送中心。2007年4月16日,公司完成了对北京市仿膳饭庄、北京市丰泽园饭店和北京市四川饭店三家企业的收购。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全聚德前门店和丰泽园饭店装修改造项目、连锁拓展项目、食品生产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三、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0,556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6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4,156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首旅集团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轫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均承诺:在全聚德上市之前,本人保证不会出让、质押上述股份,自全聚德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不出让、质押上述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履行上述自然人股东的承诺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从公司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07年3月2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发生禽流感等瘟疫的风险
近年来,禽流感等瘟疫和传染性疾病时有发生,一旦疫情爆发,餐饮企业经营所需的禽类供应将无法保障,同时,顾客的消费信心也将受到影响,餐饮市场需求将受到负面影响,因此禽流感等瘟疫及传染性疾病是本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
2、食品安全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餐饮服务行业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非常高,如果质量控制的某个环节出现疏忽,影响食品安全,本公司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对本公司的品牌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公司的经营存在食品安全的风险。
3、前门地区改造对全聚德前门店利润影响的风险
前门店是本公司下属分公司,200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271.83万元,利润总额536.91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7.37%、利润总额的14.65%,2006年实现营业收入15,137.58万元,利润总额2,728.60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22.74%、利润总额的31.78%,因此,前门店的经营状况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着较为重大的影响。为迎接奥运会的召开,北京前门地区改造已于2006年底正式启动,此项改造工程是一项还原古都风貌、发展旅游和商务经济的重要工程,根据工程总体安排,预计将于2007年年内竣工。为配合前门地区改造,迎接2008年“奥运会”商机,全聚德前门店也将在2007年前门大街全面改造的同时进行装修改造,并作为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通过装修改造和拆迁还建扩大全聚德前门店餐厅经营面积、更新装潢设计、更换老旧设备设施,以进一步提升该店盈利能力。
2007年1季度,前门店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营业绩未受到明显影响,但随着前门大街改造的深入以及前门店改造的实施,2007年4月25日起,前门店正式歇业改造,预计2007年年内恢复营业,不考虑其他方面的增长,单纯考虑前门店停业因素,按照2006年同期的收入和利润预计,预计将减少营业收入10,674.22万元,净利润2,017.96万元。
4、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本公司主要提供以烤鸭及相关菜品为主的餐饮服务。北京填鸭是制作烤鸭的主要原料,公司所用北京填鸭主要是从金星鸭业采购。2004年、2005年和2006年,2007年1-3月公司生产经营分别采购北京填鸭金额为6,820.91万元、7,533.07万元、8,769.64万元和2,961.32万元(不含税)。其中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1-3月公司向金星鸭业及其下属养鸭场采购北京填鸭金额占公司北京填鸭采购总金额的分别为30.24%,28.90%,56.56%和54.42%,原料供应集中度较高。如主要供应方金星鸭业经营波动或者与本公司产生经营上的纠纷,本公司会产生原料供应不足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2. | 每股面值: | 1.00元 |
3. | 发行股数: | 不超过3,600万股 |
4. |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不超过25.43% |
5. | 发行价格: | 【】元 |
6. | 发行市盈率: | (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年度每股收益确定) (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年度每股收益确定) |
7.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2.42元(200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8.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 |
9. | 发行市净率: | (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年【】月【】日每股净资产确定) |
10.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
11.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12. |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 网下配售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
13. | 承销方式: | 承销团余额包销 |
14.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 |
15. | 发行费用概算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CHINA QUANJUDE(GROUP)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姜俊贤 |
注册资本: | 10,556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4年6月16日 |
住所: | 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217号 |
邮政编码: | 100051 |
电话号码: | 010-83156608 |
传真号码: | 010-63048990 |
互联网址: | http://www.quanjude.com.cn |
电子信箱: | qjd@quanjude.com.cn |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经1993年12月27日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体改委字[1993]第200号)文件批准,由中国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及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等共同发起,采取向社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6月16日,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二)发起人及其出资
本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7,000万元,每股1元,股本总额为7,000万股。其中,全聚德集团将其所属和平门店及前门店经评估后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4,719.7万元及现金3,000元投入股份公司,按1.18:1的比例折为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14%;其他五家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认购,共出资826万元,按1.18:1的比例折为7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参与定向募集的社会法人及内部职工均以现金出资认购并按1.26:1的比例折股,其中,21家法人单位共计出资2,677.5万元,折合2,125万股,占总股本的30.36%;内部职工共计出资220.5万元,折合175万股,占总股本的2.5%。溢价1,444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归全体股东所有。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556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5.43%。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发行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如下:
股份类别 | 发行前 | 发行后(按3600万股计算) |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0,556.00 | 100.00 | 10,556.00 | 74.57 |
国家股 | 200 | 1.89 | 200 | 1.41 |
国有法人股 | 7,330.70 | 69.45 | 7,330.70 | 51.79 |
法人股 | 1,193 | 11.31 | 1,193 | 8.42 |
自然人持股 | 1,517.30 | 14.37 | 1,517.30 | 10.72 |
内部职工股 | 315.00 | 2.98 | 315.00 | 2.23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 | - | 3,600.00 | 25.43 |
合计 | 10,556.00 | 100.00 | 14,156.00 | 100.00 |
本公司控股股东首旅集团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轫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以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在全聚德上市之前,本人保证不会出让、质押上述股份,自全聚德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不出让、质押上述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履行上述自然人股东的承诺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从公司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1. 发起人股东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是中国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和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
经过一系列的股权转让及公司名称变更,截至本招股意向书上报之日,公司发起人股东仅剩下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其中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于2004年合并重组为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1 |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 | 1.89 |
2 | 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 | 180 | 1.71 |
2. 前十名股东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1 |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LS) | 6,910.70 | 65.47 |
2 | 北京轫开投资有限公司 | 1,165.00 | 11.04 |
3 |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S) | 200 | 1.89 |
4 | 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SLS) | 180 | 1.71 |
5 | 北京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SLS) | 100 | 0.95 |
6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0.95 |
7 | 姜俊贤 | 56.4 | 0.53 |
8 | 邢颖 | 55.2 | 0.52 |
9 | 付卫红 | 55 | 0.52 |
10 | 施炳丰 | 47.2 | 0.45 |
合 计 | 8,869.50 | 84.02 |
3. 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序号 | 姓名 | 持有自然人股(股) | 持有内部职工股(股) | 合计持股(股) | 比例(%) |
1 | 姜俊贤 | 500,000 | 64,000 | 564,000 | 0.53 |
2 | 邢 颖 | 500,000 | 52,000 | 552,000 | 0.52 |
3 | 付卫红 | 500,000 | 50,000 | 550,000 | 0.52 |
4 | 施炳丰 | 450,000 | 22,000 | 472,000 | 0.45 |
5 | 李庆谋 | 450,000 | 18,000 | 468,000 | 0.44 |
6 | 杨守强 | 450,000 | 11,000 | 461,000 | 0.44 |
7 | 朴学东 | 400,000 | 29,419 | 429,419 | 0.41 |
8 | 邓 非 | 400,000 | 15,000 | 415,000 | 0.39 |
9 | 武志刚 | 400,000 | 15,000 | 415,000 | 0.39 |
10 | 李亚茹 | 400,000 | 11,000 | 411,000 | 0.39 |
合 计 | 4,450,000 | 287,419 | 4,737,419 | 4.49 |
(三)国有法人股股东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国家股(SS) | 200 | 1.89 |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 | 1.89 |
国有法人股 | 7,330.70 | 69.45 |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910.70 | 65.47 |
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 | 180 | 1.71 |
北京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 | 100 | 0.95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0.95 |
北京市天安门旅游服务集团 | 30 | 0.28 |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 | 0.09 |
注:“SS”是State-own shareholder 缩写,表示国家股股东。
“SLS”为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 的缩写,即国有法人股。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设立时主要发起人为全聚德集团,2004年4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将全聚德集团整体划入首都旅游集团公司,全聚德集团成为首旅集团下属企业。2004年12月22日,全聚德集团更名为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31日,全聚德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5%股权被划转入首旅集团。2005年6月16日,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聚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该公司已经没有经营性资产,也没有经营性业务,为首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主要股东北京轫开投资有限公司与全聚德集团、首旅集团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及食品加工销售等,餐饮服务方面主要提供以“全聚德”烤鸭为代表的“全鸭席”系列菜品为主的高档餐饮服务。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完成了对以经营“满汉全席”为特色的仿膳饭庄、以经营“葱烧海参”为代表的高档鲁菜的丰泽园饭店和以经营“京派”川菜特色的四川饭店等北京地区老字号企业的收购。
公司拥有生产北京鸭生、熟制品为主的肉食品生产基地和以生产面食品、专用调料为主的面食品生产基地,以及以物流配送及产品销售业务为主的北京全聚德配送中心。三元金星作为公司的肉食品生产基地,主要生产烤鸭原料——鸭坯,以及全聚德真空包装和系列熟食产品。仿膳基地作为公司的面食品生产基地,主要生产荷叶饼、甜面酱等烤鸭辅料,以及月饼、元宵等传统面食品。配送中心作为公司的物流基地,承担着向公司下属各门店配送货品的任务,同时向商场和超市销售真空包装烤鸭和面食品等。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经营模式为连锁经营,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等地拥有“全聚德”品牌直营店9家、“仿膳”品牌直营店1家,“丰泽园”品牌直营店2家,“四川饭店”品牌直营店2家。同时公司在大陆地区还拥有“全聚德”特许加盟店56家和海外特许加盟店5家。
(三)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的发展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餐饮业零售额首次突破一万亿元大关,达到10,345.5亿元,同比增长16.4%,比上年净增1,458亿元,比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出2.7个百分点,比GDP增速高出5.7个百分点,连续16年实现两位数高速增长,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相比增长了188倍。餐饮消费继续成为拉动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餐饮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改革开放起步阶段、数量型扩张阶段、规模连锁发展阶段和品牌提升战略阶段。
2、市场化程度和行业格局
(1)餐饮业市场化程度
经过20多年的行业发展与市场竞争,到本世纪初,我国餐饮业基本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经营方式连锁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的局面,市场化程度较高。
(2)餐饮业的市场格局
在长期的市场发展中,我国的餐饮业逐步形成了特色酒楼、火锅店、快餐店并存的市场格局。
(3)公司所处高档餐饮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主要经营“全聚德”烤鸭及“全鸭席”为代表的高档餐饮。所处的高档餐饮行业的竞争,已经从菜品质量、服务水平、就餐环境等方面逐渐过渡到特色、品牌、文化等差异化竞争,品牌效应逐渐突出。
综合品牌声誉、菜肴质量、就餐环境、服务水平等多项因素考虑,公司的“全聚德”烤鸭是北京乃至全国最具代表性的特色菜品之一,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很强的品牌优势。
3、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
本公司提供高档餐饮服务,随着经济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高档餐饮市场比重将逐步增大。随着竞争内容的外延不断扩大,在高档餐饮业的竞争中,饮食的文化氛围、品牌吸引力、经营特色以及菜品创新等方面的提高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本公司在以上几方面都具有独到特色和业内领先优势。
五、资产权属情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上报之日,本公司共拥有6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共48,288.45平方米。公司租赁了109,911.98平方米土地作为生产用地。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上报之日,本公司所使用的房屋(包括拥有的房屋和租赁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计111,838.021平方米。该部分房屋79,865.19平方米为本公司拥有,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其余31,972.831平方米为本公司租赁。
与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注册商标国内有127项,国外有46项,均为本公司独立所有,本公司收购的三个品牌共有注册商标10项,也为公司全权拥有。
公司拥有烤鸭晾坯间、烤鸭烫坯着色机等六项专利和《全聚德电脑烤鸭炉烤鸭程序》、《全聚德烤鸭加工工艺标准》等非专利技术。
本公司上述资产均在使用中。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公司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亦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提供餐饮服务
关联方名称 | 2007年1-3月 | 2006年度 | ||||
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餐饮收入比例 | 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餐饮收入比例 | |
中国康辉旅行社 | 6.14 | 0.03% | 0.04% | 44 | 0.07% | 0.08% |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 12.4 | 0.07% | 0.09% | 35.57 | 0.05% | 0.07% |
中国海洋国际旅行社 | 17.36 | 0.09% | 0.13% | 95.31 | 0.14% | 0.18% |
合计 | 35.9 | 0.19% | 0.26% | 174.88 | 0.26% | 0.34% |
(续前表)
关联方名称 | 2005年度 | 2004年度 | ||||
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餐饮收入比例 | 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占餐饮收入比例 | |
中国康辉旅行社 | 89.32 | 0.16% | 0.20% | 84.87 | 0.19% | 0.23% |
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 28.8 | 0.05% | 0.06% | 22.81 | 0.05% | 0.06% |
中国海洋国际旅行社 | 110.33 | 0.20% | 0.25% | 68.65 | 0.15% | 0.19% |
合计 | 228.45 | 0.41% | 0.51% | 176.33 | 0.40% | 0.49% |
(2)房屋租赁
2006年11月10日,本公司与首旅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向首旅集团租赁丰泽园饭店经营使用房屋,房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83号,房屋面积为14,179.02平方米,租赁期为10年,从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房屋租金第一年为410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房屋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增加5%。
3、产品和服务提供
2007年1月31日,本公司与首旅集团签订了《产品和服务安排框架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分、子公司或企业向首旅集团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分、子公司或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销售月饼产品及提供旅游团体餐饮服务。协议约定定价原则为:(1)凡政府有定价的,按“政府定价”;(2)没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指导价”;(3)没有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按“市场价”(“市场价”应不低于向其他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4)没有以上指标的情况下,按“协议价”。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借贷资金往来
最近三年及一期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借贷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07年1-3月 | ||
单位名称 | 往来内容 | 期末余额数 |
首旅集团 | 2007年3月,本公司已向首旅集团偿还150,000,000元借款和1,700,000元资金占用费。 | 0元 |
仿膳饭庄 | 根据借款合同(参见“第十四章其他重要事项之二、重要合同之(三)关联方合同),2007年1-3月本公司向仿膳饭庄提供借款633,953.50元,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计息。 本公司收回借款1,700,000元,本公司当期确认对仿膳饭庄的资金使用费239,207.32元。 | 其他应收款 18,097,146.96元 |
2006年 | ||
单位名称 | 往来内容 | 年底余额数 |
首旅集团 | (3)根据首旅集团财(2006)年借字97号借款协议,首旅集团2006年12月向本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50,00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4.8%。 (4)本公司当期承担首旅集团资金占用费3,541,733.34元,向首旅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3,457,400.00元。 | 其他流动负债(资金占用费) 146,666.67元 |
2005年 | ||
单位名称 | 往来内容 | 年底余额数 |
首旅集团 | (2)本公司2005年2月至10月偿还借款本金合计65,000,000万元。 (3)本公司当期承担首旅集团资金占用费2,136,330.83元,向首旅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2,073,997.50元。 | 其他流动负债(资金占用费) 62,333.33元 |
仿膳饭庄 | (2)年度内本公司共收回借款11,500,000元。 (3)本公司收到资金占用费收入138,802.5元。 | 其他应收款 14,239,542.45元(含本金及资金使用费) |
聚全餐饮 | (1)2005年1月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 (2)2005年承担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9,912.50元。 | 0元 |
2004年 | ||
单位名称 | 往来内容 | 年底余额数 |
首旅集团 | (2)本公司于2004年11月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 (3)当期支付首旅集团资金占用费763,312.50元。 | 其他流动负债(资金占用费) 94,252.50元 |
全聚德集团 | (4)本公司于2004年5月偿付借款本金800万元; (5)2004年承担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128,000元。 | 其他应付款 5,000,000元 |
仿膳饭庄 | (2)年度内本公司共收回借款15,000,000元。 (3)本公司收到资金占用费收入176,496.75元。并于当期确认对该公司的资金使用费1,726,502.99元。 | 其他应收款 18,923,986.14元(含本金及资金使用费) |
2、担保
(1)2004年5月13日,本公司的关联方全聚德集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4年京首体保字1-001号),自2004年5月13日至2005年5月13日,对本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取得的最高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2)2004年12月1日,全聚德集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4年京首体最高额保字1-025号),自2004年12月2日至2005年12月2日,对本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取得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3)根据2005年5月8日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原为“中国北京全聚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聚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5年15RLB字002号),对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自2005年5月8日至2006年5月8日期间发生的融资的债权余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为6,000万元,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4)2006年3月28日,首旅集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6年京首体最高额保字1-005号),自2006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8日,对本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取得的最高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5)2007年2月9日,首旅集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7年15RLB字001号),首旅集团为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2007年15RL字001号)中约定的全部授信/融资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是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约定日期起两年,约定日期为2008年2月9日或依据适用法律主债权数额能够确定的其他日期(以二者较早者为准)。截至2007年3月31日,该合同项下本公司借款为5,000万元。
(6)2007年3月16日,首旅集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7年京首体最高额保字1-004号),首旅集团为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07年京首体授信字1-004号)项下产生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最高授信额度为250,000,000元,该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16日。截至2007年3月31日,该合同项下本公司借款15,000万元。
(7)2007年4月11日,首旅集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7年15RLB字003号),首旅集团为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07年15RL字003号)中约定的全部授信/融资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是1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约定日期起两年,约定日期为2008年4月11日或依据适用法律主债权数额能够确定的其他日期(以二者较早者为准)。2007年4月12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2007年15RL字003-1号),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
3、股权转让
(1)2004年11月30日,本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兴业公司持有的北京国门全聚德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
(2)2005年5月30日,本公司与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原全聚德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收购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30.91%的股权。
(3)2006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首旅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向首旅集团收购其拥有的北京国门全聚德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
(4)2006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首旅集团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协议》,向首旅集团收购其拥有的仿膳饭庄、丰泽园饭店、四川饭店之100%国有产权。
4、土地转让
2004年3月18日,本公司与全聚德集团签订了三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分别向全聚德集团收购了和平门店、前门店、王府井店所用经营用地,共计9,02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购买款为62,002,243.6元。
5、销售商品
2004年,由于海外加盟店仍属于全聚德集团管理,因此全聚德集团向本公司零星采购了甜面酱、荷叶饼等烤鸭辅料产品,向海外加盟店供应,年度共计采购1,804,370.38元。
2005年后,该项业务职能转移至本公司,因此未再发生该类关联交易。
6、共同出资设立北京首旅鸟巢餐饮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8日,本公司与首旅集团签订了《共同投资北京首旅鸟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协议,同意在北京市投资组建北京首旅鸟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鸟巢公司)。鸟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双方协定本公司以现金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上述出资已于2007年4月5日到位,并经北京中旭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京旭验(2007)00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鸟巢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成立。
公司2007年9月28日与首旅集团控股子公司北京首都旅游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所持该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首都旅游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2007年7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基础,按不低于评估价值经双方协商确认为250万元。
北京首旅鸟巢餐饮有限公司是专门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竞赛场馆提供餐饮服务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服务的范围限于在北京市奥组委指定区域内(国家体育场、奥林匹克公园曲棍球场、射箭场、网球场),并根据规定提供餐饮服务。该公司的业务和全聚德业务在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根本差别,不存在同业竞争。
7、采购原材料
本公司下属丰泽园学院路店于2007年1-3月从北京市丰泽园饭店购进原材料375,568.78元。
3.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杜胜利、郭国庆、王茹芹对近三年关联交易协议及履行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本人作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及协议和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及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合法有效,体现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发 行 人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下转封十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