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行于2007年8月28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批准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近日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章程的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六十四条第十三项修订为:
(十三)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法人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债券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二、在第六十四条最后增加一段,作为第二款: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删去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八项,并将本条原第九项(序号调整后第八项)修订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设立法人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债券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四、将第一百五十四条修订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关联交易、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将第一百五十五条修订为: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由行长按照年度预算核准的额度执行。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