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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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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叫停银行担保企业债
    2007年10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银监会日前下发的《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银行全面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意见》同时要求,各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据记者了解,该份通知中所包含的银行不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包含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和各类农村金融机构。

      一位知情人士对本报透露说,银监会此次出台该份意见的原因有三:一是由于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二是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筹集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三是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

      “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该位人士透露。

      据了解,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则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企业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

      为此,《意见》要求,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