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从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基金销售行为及销售机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系统性、制度化地规范基金的销售行为
自2006年下半年牛市行情得到大部分投资者认同之后,基金的销售也随之火爆,但基金销售过程中原先就已经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此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颁布,在制度层面上对基金的销售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一方面,指导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则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应性管理制度。
目前,基金的销售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这三类机构,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主管机构,证监会的文件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但对银行有多大的约束力还有待观察。
2 强化投资者投资基金时的风险意识
基金销售过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便是基金销售机构不能完全做到将合适的基金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而更多的时候是为了销售而销售,这给基金未来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隐患。目前,许多高风险的基金被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强的投资者,因为市场前期整体处于上涨态势,问题尚不会暴露,一旦市场进入长期调整阶段,则可能会对基金行业带来较大的冲击。此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核心思想便是将合适的基金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通过风险揭示的形式,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
3 增强对基金、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风险评估的需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的评价的方式和方法。此前,对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的评估,更多的是从其收益率角度进行分析,而此次则强调对风险的评估,这将增强对基金、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风险评估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