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不再规定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2007年10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这一修改决定,民事诉讼法中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等。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原民事诉讼法才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因此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