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 1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70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13.09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T-2 日)前一交易日景兴纸业的股票均价。
4、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 2007 年10月31日(T-1 日)的持股数量,按照 10:1 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股份合计为 29,9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最高数量的24.92%。公司控股股东朱在龙承诺本次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认购数量不低于4,000,000股,至少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3.33%,并承诺本次认购部分股票上市后3年内不减持。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6、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
7、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除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 50 万股,超过 50 万股的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8、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除外)须缴纳申购款的 20%作为申购定金。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进行网下申购时,必须全部缴纳申购款。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7 年 11月1日(T 日)下午15:00 时之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向保荐人 (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在当日(T日)17:00 时之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总量,并于 2007 年11月6日(T+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1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 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11、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 2007 年10月30日(T-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
12、 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公司/景兴纸业/发行人 | 指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 指经发行人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增发不超过 1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之行为 |
股权登记日 | 指2007年10月31日(T-1日) |
网上申购日/T日 | 指2007年11月1日(T日,该日也是网下申购日) |
公司原股东 |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景兴纸业之股东 |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 | 指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 | 指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定金或申购资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
优先认购权 | 指发行人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 10:1 的比例优先认购本次增发股份的权利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数量的上限为 12,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情况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并将在申购结束后通过发行结果公告披露。
3、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但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除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的最低认购股数为 50 万股。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的最低认购股数为1股。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09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公告日(T-2 日)前一交易日景兴纸业的股票均价。
5、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07 年10月31日(T-1 日)的持股数量, 按照 10:1 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股份合计为 29,9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最高数量的24.92%。公司控股股东朱在龙承诺本次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认购数量不低于4,000,000股,至少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3.33%,并承诺本次认购部分股票上市后3年内不减持。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优先认购后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6、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 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的相关内容。
7、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交易日 | 日期 | 发行安排 | 股票停牌安排 |
T-2 | 2007年10月30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和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
T-1 | 2007年10月31日 | 网上路演;股权登记日 | 正常交易 |
T | 2007年11月1日 | 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申购定金截止到帐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 时) | 停牌一天 |
T+1 | 2007年11月2日 | 网上申购资金到帐;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 停牌一天 |
T+2 | 2007年11月5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数;计算配售比例 | 停牌一天 |
T+3 | 2007年11月6日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网上申购进行配售,网下申购进行配售,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 下午17:00 时) |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
T+4 | 2007年11月7日 | 网上未获配售的资金解冻,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 正常交易 |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8、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景兴纸业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9、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除公司控股股东朱在龙承诺其本次发行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减持,本次发行的其余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0、承销方式
本次增发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未获认购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1)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景兴纸业股数乘以 0.1(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
(2)扣除公司原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票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申购类型 | 条件 | 配售比例 |
网下申购 | 有效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 | A |
网上通过“072067”申购代码进行的申购 | 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 | B |
本次发行将按以下原则进行发售: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 “072067”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 A≈B。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有效申购的发售过程中,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1、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 50 万股,超过 50 万股的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6,000万股,参与本次申购的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网下申购数量合计(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 12,000 万股。
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 1 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持有数量乘以优先认购比例 0.1 (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 1 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该申购无效。
3、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四、网下申购程序
(一)一般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 2007 年11月1日 (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010—85130600,咨询电话:010—85130555,010—85130500。
投资者须于 2007年11月1日(T 日)下午15:00 时之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申购表》(见附件)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户 名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行 | 工商银行北京北新桥支行 |
账 号 | 0200004319027308876 |
同城交换号 | 010200434 |
联行行号(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 | 102100000431 |
联行行号(工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行号) | 20100039 |
开户行咨询电话: | 010-64044604 |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保荐人 (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 2007 年11月1日(T 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 15:00 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 2007年 11月1日(T 日)17:00 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申购定金的退还
(1)2007 年11月6日(T+3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股票数量及缴款(若申购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申购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 2007 年11月6日(T+3 日)17:00 时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 2007 年11月6日(T+3 日)17:00 时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主承销商包销。若申购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申购定金将统一在2007年11月6日(T+3日)退款。
(3)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会计师事务所将于 2007年11月2日(T+1 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7 年11月7日(T+4 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网下申购程序
1、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 1 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持有数量乘以优先认购比例 0.1 (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 1 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该申购无效。
2、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 传真号码:010—85130600,咨询电话:010—85130555,010—85130500。
投资者须于2007年11月1日(T 日)15:00 时之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申购表》(见附件)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3、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须全额缴纳申购款。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款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户 名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行 | 工商银行北京北新桥支行 |
账 号 | 0200004319027308876 |
同城交换号 | 010200434 |
联行行号(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 | 102100000431 |
联行行号(工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行号) | 20100039 |
开户行咨询电话: | 010-64044604 |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股东全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申购款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参与网下申购的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必须在网下申购日 2007年11月1日(T日)15:00 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款,并于当日15:00 时前向保荐人 (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确保申购款在 2007年11月1日(T 日)17:00 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款或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无效申购的申购款将于 2007年11月6日(T+3 日)按照汇款原路径退款。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07年10月31日(T-1日)14:00时-17:00时,就本次发行在中小企业路演网(www.p5w.net)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 行 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在龙
注册地址: 浙江省平湖市曹桥镇
电话: (0573)85969328
传真: (0573)85963320
联系人: 姚洁青、吴建国、吴艳芳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10楼
电话: 010-85130555,85130500
传真: 010-85130600
保荐代表人: 徐炯炜、孙林
联系人: 陈友新、王琴、郭瑛英、杨继萍、赵军、杨蓉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0月30日
附件:
表一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
名称: 页码 总页数
本表一经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专用传真:010—85130600 咨询电话:010—85130555、010—85130500 | ||||
单位全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A 股账户号码(深圳) | 托管席位号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身份证号 | ||||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 | 大写: 股 | 小写: 股 | ||
可优先配售股数 | 大写: 股 | 小写: 股 | ||
申购股数 | 大写: 股 | 小写: 股 | ||
申购金额 | 大写: 元 | 小写: 元 | ||
(单位盖章/个人印章) 2007 年 月 日 |
表二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名称: 页码 总页数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专用传真:010—85130600 咨询电话:010—85130555、010—85130500 | |||||
单位全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A 股账户号码(深圳) | 托管席位号 | ||||
经办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传真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 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汇入行全称 | ||||
账号 | |||||
户名 | |||||
汇入行地点 | 省 市 区 | ||||
是否追加申购 | 是/否 | 本次申购为第 次申购,总申购 次 | |||
申购股数 | 大写: 股 | 小写: 股 | |||
申购金额 | 大写: 元 | 小写: 元 | |||
申购定金 | 大写: 元 | 小写: 元 | |||
(单位盖章) 2007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表一适用于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填写;表二适用于参加网下申购(有效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
2、申购表可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信建投网站(http://www.csc108.com)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申购数量最低为1 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可优先认购股数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
每一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4、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需全额缴纳申购款,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 2007 年11月1日(T 日)15:00 时前划出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款于当日(T 日)17:00 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5、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 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6、申购股数限制:
①每张网下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 50 万股,最低累进申购数量为 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最大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不得超过6,000万股。
②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 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 2007 年11月1日(T 日)15:00 时之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 日)17:00 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 2007 年11月1日(T日)15:00 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深圳)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将传真文件原稿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和“页码、总页数”。
9、 收件人: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10楼
邮编:100010
联系人:杨继萍、杨蓉
咨询电话: 010-010-85130555、85130500
申购专用传真: 010-851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