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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放动力组合基金、先进成长基金相互转换及与公司其他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从2007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放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互转换及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在持有本公司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一、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康系列基金”),包括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1,以下简称“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2,以下简称“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3,以下简称“宝康债券基金”)、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5,以下简称“多策略增长基金”)、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代码:240006,以下简称“现金宝A”)和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B(代码240007,以下简称“现金宝B”)、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4,以下简称“动力组合基金”)、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8,以下简称“收益增长基金”)、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240009,以下简称“先进成长基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240010,以下简称“行业精选基金”)。

      二、适用投资人范围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转换费用

      动力组合基金、先进成长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及动力组合基金与先进成长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四、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从宝康系列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六、重要提示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2、自2007年10月30日起,投资人可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动力组合基金、先进成长基金相互转换及与本公司其他基金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3、本公司新发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