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间可相互认可仲裁裁决
2007年10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继内地与澳门间可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执行民事判决后,两地间仲裁裁决也将可相互认可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昨日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共16条,内容包括:1、《安排》的适用范围;2、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级别规定;3、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交的具体文件要求;4、司法文书的语言要求;5、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6、申请执行的期限;7、财产保全措施规定;8、《安排》的溯及力,等等。
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澳门回归以来,尤其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内地与澳门经贸关系更加密切,互涉仲裁案件特别是内地涉澳仲裁案件随之增多。
法律专家解释说,2001年和2006年,内地与澳门特区分别签署规定,在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建立了相互协助的制度。但是,仲裁作为另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相互协助的机制,而此次《安排》的出台,则弥补了这一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