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作修改防止“大业主”左右表决
2007年10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祥明
业主共同利益事项表决,不仅要看全体业主权数,还将兼顾业主人数。昨天,建设部官员在解读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时表示,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新修订条例特别防止面积比较大的业主左右表决权。
据悉,日前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新条例第12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人数也要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此,建设部官员表示,此条新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防止面积比较大的业主左右表决权。
据介绍,新修订条例,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表决方面与原《物业管理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表决增加了一个标准。
“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来做指标,现在加入了投票人数,这就是考虑到开发商有可能是一个业主,但是其占的面积比较大,影响表决结果。”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