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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李薇薇
为了更好地及时惩治和预防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与国土资源部会签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就如何“通力合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政务局域网络,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在这份文件中,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惩治与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与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干部因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作出党政纪处理的案件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工作。
文件还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掌握的与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
“文件中不仅明确了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召开方式和时间、会议应通报、研究的主要内容等,还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明确了移送的案件或线索涉及的有关罪名和应移送的主要材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移送、举报的案件或线索进行处理的期限和方式等,这对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惩治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将发挥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继今年上半年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联合签发《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后,加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的又一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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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
⊙本报记者 于祥明
针对近来媒体高度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的“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的问题,近日,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标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资源的整合,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用地规模也不断扩大。同时,部分高校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债务。为了解决债务问题,一些高校打起了“土地”的主意,打算通过转让原划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用于偿还债务。
“对这一做法,国土资源部高度关注,高度警惕,一经发现,坚决制止。”该负责人明确表示。
他指出,对于高校用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转让。
对于一些高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按照规定,地方政府在处置这类土地时,应给予校方相应的补偿。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有关文件,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所谓“卖地抵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针对个别高校因为债务引发的用地问题,国土资源部已引起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已组织专门人员赴有关大学进行了实地调研。为防范一些高校在所谓的“以地还债”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国土资源部近期拟致函有关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用地管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实际生均用地面积已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的高校,要求其今后的发展用地应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来解决,暂不得供应新增建设用地。
另外,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尽快重新安排使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