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特别报道
  • 3:特别报道
  • 4:财经要闻
  • 5:观点·评论
  • 6:时事·国内
  • 7:时事·天下
  • 8:时事·海外
  • 9:数据大全
  • 10:数据大全
  • 11:数据大全
  • 12:数据大全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环球财讯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路演回放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海外上市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专栏
  • B7: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 B8:汽车周刊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专题报道
  • C8:专题报道
  • C9:机构视点
  • C10:股民学校/高手博客
  • C11:信息披露
  • C12:广告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D29:信息披露
  • D30:信息披露
  • D31:信息披露
  • D32:信息披露
  • D33:信息披露
  • D34:信息披露
  • D35:信息披露
  • D36:信息披露
  • D37:信息披露
  • D38:信息披露
  • D39:信息披露
  • D40:信息披露
  • D41:信息披露
  • D42:信息披露
  • D43:信息披露
  • D44:信息披露
  • D45:信息披露
  • D46:信息披露
  • D47:信息披露
  • D48:信息披露
  • D49:信息披露
  • D50:信息披露
  • D51:信息披露
  • D52:信息披露
  • D53:信息披露
  • D54:信息披露
  • D55:信息披露
  • D56:信息披露
  • D57:信息披露
  • D58:信息披露
  • D59:信息披露
  • D60:信息披露
  • D61:信息披露
  • D62:信息披露
  • D63:信息披露
  • D64:信息披露
  • D65:信息披露
  • D66:信息披露
  • D67:信息披露
  • D68:信息披露
  • D69:信息披露
  • D70:信息披露
  • D71:信息披露
  • D72:信息披露
  •  
      2007 年 10 月 31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5版:观点·评论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5版:观点·评论
    现在,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金融改革
    经济结构问题
    比总量更棘手
    立法能否
    取消福利能源
    海归蓝筹不应带着泡沫回家加大市场风险
    预防“油荒”须理顺成品油定价机制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立法能否取消福利能源
    2007年10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陈予军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于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近几年,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问题一直饱受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首先,垄断行业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优先服务自己,损害了社会公平,加剧着社会不公。其次,垄断性行业形形色色的福利,实际上是通过涨价的形式向社会转嫁成本,增加民众负担,容易引发社会信任危机。第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垄断企业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是以金钱形式集中到个别人手里,而是被均摊到垄断性行业职工的兜里”。

      因此,立法取消福利能源成为众望所归。问题在于,立法能够发挥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吗?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法律的惩罚力度仍显得疲弱。根据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倘若某垄断企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只要不被发现就万事大吉,被发现了倘若在一定期限内改正也没有关系,只有当“逾期不改正”时,才可能被罚款。即使以二十万元的罚款上限来看,它对垄断企业的约束力又有多少呢?有几个垄断企业会真正在乎这种轻微的罚款?更何况,这笔罚款同样可能作为成本被转嫁到公众身上?

      而且,垄断行业向单位职工提供福利能源,并不仅限于“无偿”和“包费制”两种,他们还有许多变通措施可以选择,比如,“优惠”提供能源福利等等。这些方式就能轻易避过法律的惩处。

      其次,如果垄断企业不再向职工提供福利能源,而是通过提高工资、奖金的办法,同样可以达到变相提供垄断福利的目的,而目前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状况仍然缺乏刚性的制约措施,随意提高工资、奖金等现象在垄断行业仍然比较普遍。

      应该认识到,垄断福利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存在,根源在于相关企业所处的垄断地位,这使得垄断企业的成本无论有多高,都能轻易转嫁给公众,在这种情况下,垄断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没有缩减成本动力。只有当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成本过高的企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压力,它们才会有控制成本的动力,也才会主动降低乃至消除“福利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