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了二零零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为426,067,968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5.21%,其中限售流通股共计179,018,242股,流通股共计247,049,726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要求。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雷波先生主持。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一、关于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酬金的议案:
同意:189,680,242股;反对:100,00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东同意179,018,242股,占出席会议的限售流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流通股股东同意10,6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100,00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酬金的议案:
同意:189,680,242股;反对:100,00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东同意179,018,242股,占出席会议的限售流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流通股股东同意10,6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100,000股。
该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为本公司二零零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担任点票监察员,检查了整个表决的点票过程,H股股东的投票,本公司已按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投票指示如实行事。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曹明春
洛阳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