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或电话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10月29日上午10:00召开。董事聂益龙先生未能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少群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站上公司2007-59号公告《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二、以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权限条款的有关内容的议案》
公司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中对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权限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设定的权限大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权限,为使《公司章程》符合上市规则,公司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改为“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改为“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5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改为“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五款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修改为“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议案尚须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07-59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具体部署,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公司各主要职能部门参与此次专项活动,历经自查、公众评议及现场检查、整改提高等阶段。现将本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简要过程和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期间完成的主要工作
1、4月25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站上公布专门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沟通。
2、4月29日,公司成立了以陈少群董事长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祝俊明先生、监事会主席谢海明先生和董事会秘书陈小华先生任副组长,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小华先生负责各项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有关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发给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学习。4月29日,公司制定并向深圳证监局上报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方案》,公司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将《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挂于深交所网站供公众评议。
3、5月份,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自查情况,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现状进行复查确认,形成《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公司于2007年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情况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自查报告发表了意见。随后,公司治理情况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及相关附件资料上报深圳证监局。公司按计划随即展开整改工作。
4、6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深圳市农产品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市农产品股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深圳市农产品股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及新制定的《深圳市农产品股有限公司接待与推广制度》等规章制度。
5、根据深圳证监局对公司上报的《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修改意见,公司对上报资料进行相关的修订完善。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新制定的《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并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8月29日,《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站上披露。
6、9月12日,深圳证监局对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7、9月30日,深圳证监局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监管意见》(深证局公司字[2007]61号)。
二、对公司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公司自发行上市以来,一直把严格规范运作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与根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等为主要架构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架构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操作规范,运作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利益。公司治理状况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但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尚存在以下几个有待改进的问题:
问题一: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完善。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监管部门发布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公司原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已不适应要求,公司须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整改情况:对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近年来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不断变化,公司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相关制度已于2007年6月29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披露,制度的执行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的措施将落实于日常工作中。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将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问题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因工作疏忽,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打补丁”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为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根据深圳证监局于2005年8月23日至24日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于200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0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为流动资金,期限6个月;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站上补充披露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相关内容;2006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站上补充披露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中“关于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已审报表与盈利预测数据差异的专项说明”和“关于2005 年度减值准备明细表更正的说明”; 2006年11月24日,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将持有沙尾工业区318栋物业的权益以1364.76万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0日,本公司将持有的华强肉菜综合市场房产以2725万元转让给深圳市财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本公司于2007年4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站上披露上述两项交易,该两项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整改情况:公司已就此问题规范了工作流程,强化了监督环节,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相关未及时披露的信息已在2005年度和2006年度做了补充披露。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有关法规、指引的学习,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并制作《公司年度重大事项监控表》,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监控,准确、及时地披露应披露信息。
问题三:公司董事会下属部分专门委员会运行机制有待加强。
公司已于2003年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其职能有待进一步充分发挥。
整改情况: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特点和职能,公司新制定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各专业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并披露。制度的执行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的措施将落实于日常工作中,以充分发挥公司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问题四:公司因执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大股东报送相关未公开信息而产生信息披露不对称,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公司作为深圳市国资委控股的上市公司,因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存在定期和不定期向大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报送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和年度预算等财务信息,以及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向深圳市国资委请示报告的情况。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学习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和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二是专人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呈大股东。收到《通知》后,公司专门起草报告将上述文件转送给深圳市国资委,并转呈市国资委领导阅知。三是经公司与大股东多次沟通,大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对直管的上市公司的监管方式进行了主动调整。深圳市国资委决定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监管方式予以区别,从2007年7月10日起基本取消了上市公司产权代表书面报告制度。
公司今后将不再向大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向大股东报送信息均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后进行。如存在向大股东报送未公开信息时,公司都将向深圳证监局上报知情人名单,同时要求控股股东知情人履行保密承诺。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规范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对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2007年9月12日,深圳证监局对本公司作了公司治理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公司因执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而向大股东报送的未公开信息情况,“三会”规范运作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对证监局以前年度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和是否存在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情况等问题。检查结果显示,公司能够按照要求开展公司治理自查和公众评议工作。但检查也发现,除自查报告中揭示的问题有待解决外,发现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你公司存在定期向大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报送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和年度预算等财务信息;在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均需向深圳市国资委请示报告。该事项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如实披露,也未向我局报送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7]11号)的相关监管要求。”
整改措施:根据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及时与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沟通和反馈,深圳市国资委已对直管的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规范,从2007年7月10日起基本取消了上市公司产权代表书面报告制度。以后公司向其报送信息均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后进行。今后如存在向大股东报送未公开信息时,公司都将向深圳证监局上报知情人名单,同时要求控股股东知情人履行保密承诺。公司已将《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等治理非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的补充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7]39号)转呈给大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深圳市国资委尚未出具《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承诺函》。
对公司未能在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如实披露公司因执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大股东报送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将在接下来的定期报告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上述情况。公司已向深圳证监局出具披露治理非规范情况和报送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名单的书面《承诺函》。
问题二:《公司章程》中有关权限的设定不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中对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权限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设定的权限大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权限。
整改措施:为使《公司章程》符合上市规则,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权限条款的有关内容的决议》。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为“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为“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5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改为“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五款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修改为“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次修改将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众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站上公布专门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沟通。4月29日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将《公司章程》等规则制定挂于深交所网站,供公众投资者评议。根据公司公布的电子邮箱和深交所的反馈,未收到公众评议。有投资来电反映,希望公司能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投资者见面会,就投资者关心的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
整改情况:公司将继续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接受公众评议。在不涉及经营机密、财务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已在公司网站上通过“公司新闻”栏目将公司每月两期的内部刊物《农产品报》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业动态。关于年报披露后召开投资者见面会,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通过公告方式告知投资者,组织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总之,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公司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专项治理活动中,深圳证监局对公司给予了多次认真的指导,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找出了需要改进的问题与不足,出具了《监管意见》,帮助公司在自查报告揭示的问题之外,发现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公司通过整改,加强了内控制度的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公司运作,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今后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抓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继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保证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07-6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0月30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少群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10月29日下午15:00至2007年10月30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10月29日下午15:00—2007年10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07 年10 月12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朝网站上。
8.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0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83,881,0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7,663,442股(截止2007年10月24日股权登记日)的47.43%。
2、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147,291,206 股股权,占公司总股份387,663,442 股的37.99%。
3、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6,589,829股,占公司总股份387,663,442 股的9.44%。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条件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181,190,563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8.54%;反对的表决权1,229,391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67%;弃权的表决权1,461,081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79%。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各子议案
2.1发行方式
同意的表决权88,077,5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0%;反对的表决权872,70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92%;弃权的表决权6,060,35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38%。
2.2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同意的表决权88,142,4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7%;反对的表决权668,22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70%;弃权的表决权6,199,93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53%。
2.3发行数量
同意的表决权88,142,4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7%;反对的表决权715,50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75%;弃权的表决权6,152,65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48%。
2.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的表决权88,059,5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68%;反对的表决权969,709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2%;弃权的表决权5,981,353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30%。
2.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同意的表决权88,122,9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5%;反对的表决权742,52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78%;弃权的表决权6,145,13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47%。
2.6除权、除息安排
同意的表决权88,142,4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7%;反对的表决权475,12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50%;弃权的表决权6,393,03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73%。
2.7锁定期安排
同意的表决权88,146,5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8%;反对的表决权643,12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68%;弃权的表决权6,220,93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55%。
2.8上市地点
同意的表决权88,142,4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7%;反对的表决权475,12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50%;弃权的表决权6,393,03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73%。
2.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同意的表决权88,146,5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8%;反对的表决权475,12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50%;弃权的表决权6,388,93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72%。
2.10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同意的表决权88,142,4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7%;反对的表决权497,153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52%;弃权的表决权6,371,009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71%。
2. 11决议有效期限
同意的表决权88,142,4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2.77%;反对的表决权475,12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50%;弃权的表决权6,393,03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6.73%。
关联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和关联董事祝俊明先生在本议案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176,970,873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6.24%;反对的表决权209,27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11%;弃权的表决权6,700,88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3.6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国际农产品物流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176,931,573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6.22%;反对的表决权198,47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11%;弃权的表决权6,750,98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3.67%。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176,980,573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6.25%;反对的表决权247,97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13%;弃权的表决权6,652,48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3.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署<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89,111,025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93.79%;反对的表决权479,478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50%;弃权的表决权5,420,084份,占出席有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5.70%。
关联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和关联董事祝俊明先生在本议案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五、其他情况:
1、本次会议无涉及分类表决事项;
2、《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刊登在当天巨潮网站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游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